江苏南京,一年轻的女子,带着6岁的儿子,来到洗浴中心洗浴。为了避嫌,特意让儿子单

阿明聊历史 2024-01-04 11:15:28

江苏南京,一年轻的女子,带着6岁的儿子,来到洗浴中心洗浴。为了避嫌,特意让儿子单独去了男宾区。万万没想到,在洗浴结束后,儿子竟然莫名消费了一个219元的“经典搓背套餐”,女子不理解,自己6岁的儿子,怎么会要搓背项目?便向商家提出了质疑,但奈何商家坚持要求女子付款,否则就禁止女子离开。 据悉,孙女士是一位年轻的妈妈,平日里,为了缓解工作上的压力,有去洗浴中心洗浴的习惯。

事发当天,孙女士带着自己6岁的儿子,来到了新开的一家洗浴中心。

经过工作人员介绍,大人的费用是每人159元,小孩的费用是每人79元,如果另外增加项目,则单独计算价格。

虽然价格有点小贵,但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想法,孙女士也就没有在意。

等到洗浴时,由于洗浴中心有规定,加之为了避嫌,孙女士不得不让儿子单独去男宾区。

大概过了一段时间,孙女士和儿子洗浴好,便去前台结账,可不料当工作人员说出536元的价格时,直接让孙女士傻了眼。

孙女士增加了一些项目自己清楚,那额外的219元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孙女士的儿子,做了一个219元的经典搓背项目。

孙女士不认可洗浴中心的做法,便与对方据理论证起来,但奈何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洗浴中心坚持218元就是孙女士儿子消费的,如果孙女士不付款,那就禁止其离开。

孙女士无奈之下,只得支付款项后离开。离开后的孙女士越想越气,便将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了网上。

洗浴中心对此回应称,6岁的孩子肯定是不能独自消费的,现已联系孙女士协商处理此事。

有网友认为,6岁的孩子不可能知道搓背项目,肯定是搓澡师傅诱导了,洗浴中心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了,应当要求他们退一赔三。

也有网友称,现在的商家套路太深了,但是小男孩毕竟消费了,所以纵使退款,也要扣除一定的成本。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孙女士带着儿子来到洗浴中心,系正常的消费行为,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这个案件里,洗浴中心明知小男孩仅仅只有6岁,还没有独立的认知能力和经济能力,却为了谋取私利,诱导小男孩进行消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个案件里,小男孩虽然进行了消费,但由于小男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个消费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按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在明知小男孩系6岁的情况下,却没有询问小男孩母亲孙女士的意见,所以肯定是存在过错的。

至于孙女士一方,并不存在过错。故在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后,洗浴中心应当全额退还219元。

最后,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洗浴中心如此不道德的行为,看似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实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0 阅读:1027
评论列表
  • Phz 3
    2024-01-04 16:16

    大搓还是小搓

  • 2024-01-04 19:25

    连小孩子都骗,吃相太难看

  • 2024-01-04 18:09

    幸亏没上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