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出租屋内发现23根金条,偷偷拿走,3个月后被抓

柿子软不软 2024-12-06 10:59:45

于晓楠租了个房子,就当他修理天花板时,竟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于晓楠租了个房子,房子各方面都很好,就是装修有点旧了,不是这坏就是那坏了,刚开始他还找房东来修一下,但他看房东年纪大了,不好意思张口,自己能修的地方就自己修了。

有一天,于晓楠卫生间的棚顶漏水了,他打开棚顶寻找漏水点。

当他打开棚顶时,竟然摸到了一个袋子,袋子有点重量,还被什么勾住了。

于晓楠就将棚顶拆了一大片,终于看到了这个袋子,这是个黑色塑料袋,于晓楠拿了下来,打开一看吓了一跳。

这塑料袋里竟然都是金条,虽然金条不大,但每个都有50克,于晓楠数了数一共23根。

于晓楠有些犹豫,是报警还是自己留下,自己拿走了可能谁都不知道,他想赌一把,毕竟自己现在面临失业,房租都快交不起了,于是他将这些金条拿走后,将棚顶恢复原状。

等租的房子到期后,于晓楠找了个合适的理由退租了。

虽然这些金条在他手里,但于晓楠根本不敢花,他每天吃不好睡不好。

就当他犹豫要不要将这些金条交给警察时,警察竟先找了过来。

警察:“你在之前租的房子内,是否看到金条”

于晓楠有点紧张说:“没有啊,我没看到金条”

于晓楠一打听,原来出租房内的金条是房东儿子小杨的,小杨涉嫌盗窃被抓了,而这些金条就是赃物。

这可把他吓坏了,他想来想去还是选择了报警,

不一会,警察就来了,于晓楠交代了捡到金条的经过。

警察:“为什么才告诉我们,上次问你怎么不说”

于晓楠:“当时我忘了说了,这些金条我可是一分钱没动”

警察说:“跟我们回去做个笔录”,于晓楠就配合警察做了个笔录。

又过了一段时间,就当于晓楠以为没什么事的时候,警察竟然又找了过来,还将于晓楠以涉嫌侵占罪带走了,那于晓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法律分析

于晓楠认为,自己没有占为己有的打算,这些金条已经原封不动的还给警察了,自己不构成犯罪。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而于晓楠之所以被抓走是因为丢失金条的主人认为于晓楠构成犯罪,警察才立案侦查的。

那于晓楠将这些金条全部返还了还构成侵占罪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虽然于晓楠已将金条返还,但在他发现的时候未第一时间报警,存在侵占的主观故意,而且在占有长达3个月后,才将金条交给警察,已经达到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于晓楠构成侵占罪。

但是于晓楠主动将金条返还,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于晓楠构成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

个人观点

这于晓楠还不如发现金条的时候就主动报警了,这样自己还能落得一个拾金不昧的好下场!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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