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女子在银行试图转账40万元时,银行因怀疑其可能遭遇诈骗而拒绝办理。
该女性随后在另一家支行成功完成转账,但后来发现被骗。
她认为第一家银行未能履行提醒责任,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事情要从李小姐接到一个自称是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电话说起,对方询问她是否近期出国。
李小姐表示自己没有护照,对方则严肃地告诉她,有人利用她的身份信息在海外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涉嫌洗钱活动。
电话那头的“警察”要求李小姐配合调查,要么将存款转入一个所谓的“安全账户”进行审查,要么他们将通知银行和她的单位冻结她的账户。
李小姐经常在网上看到电信诈骗的报道,她开始感到害怕,担心自己真的被卷入洗钱活动,从而影响工作。
李小姐立即前往附近的一家银行,打算转账40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在给李小姐处理业务时,注意到这笔交易存在疑点,于是询问了李小姐转账的用途和收款人信息。
李小姐回答得含含糊糊,显得很紧张,柜台工作人员更加怀疑她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
于是银行柜员提醒她这可能是一个骗局,建议她再考虑考虑。
然而,李小姐听后很是生气,坚称这是她的钱,她有权自由支配,并强硬地要求银行立即办理转账。
银行柜台见她态度坚决,便向大堂经理报告,经理也认为这笔交易有问题,于是也建议李小姐先冷静下来,回去再仔细考虑。
李小姐气愤地离开了银行,前往另一家较远的支行。
在第二家银行,李小姐学聪明了,只告诉银行柜员要给亲戚转账,柜员不疑有他没有过多询问便麻利地为她办理了转账。
40万元很快转入了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后,李小姐试图联系对方,却发现无法接通电话。
焦急等待了几个小时后,李小姐想起了第一家银行的提醒,立即报警。
警方确认对方是电信诈骗分子,且位置在境外,资金已被转移。
李小姐很生气,她觉得是第二家银行没有发现自己被诈骗,还给自己转账,如果第二家银行像第一家银行一样拒绝给她转账,她肯定不会被骗!
因此,李小姐将第二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40万元的损失。
我们先明确一点:公民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存款是客户的财产,客户有权自由支配,银行不能随意干涉客户使用自己的钱。
《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了:银行需要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在提供服务时保障客户的财产。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交易可能存在风险时,有责任提醒和警示客户,必要时可以限制客户交易。
第一家银行的柜员发现李女士的转账行为可疑,多问了几个问题,还善意提醒了她可能遇到诈骗,并且暂时拒绝了这笔交易,这个做法是对的。
再看第二家银行,确实有些草率,面对40万元的大额转账,银行柜员应该多问几句,但这也是基于李小姐转账时有意隐瞒了真实用途,只说是给亲戚转账。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家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虽然有瑕疵,但也不能说完全没尽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小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没有权力强制阻止客户支配自己的存款,第二家银行虽然有一定疏忽,但并不是她被诈骗的直接原因。
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
其实也经常在社交媒体刷到,有人被诈骗想转账,警察告诉他是诈骗还坚持要转的。
所以不难想象,如果李小姐在第二家银行转账还是被拒绝,要嘛会在第二家银行大吵大闹,要嘛会继续找第三家银行。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