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都听说过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的情况,其实相较于其他常规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在机构性质上分别属于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也是我国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过多次的改革调整,铁路检察院系统已经深刻融入了我国的国家司法管理体制。接下来,小圣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铁路检察院的大致历史发展情况和机构概况,供大家学习了解。
众所周知,铁路检察院系统在我国的铁路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起到了“司法护航”的作用。但在2012年7月以前,铁路检察院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不过人事权、财政和物资保障则属于铁路部门管理,这就导致铁路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独立性有所欠缺、管理体制也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于是乎,在这种大背景下,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最终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和重视。
新世纪之初的2004年,中央正式明确启动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此外其他由有关部门或企业管理的公检法单位同样也要进行改革,目标之一便是要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内。至2009年7月,经过大量的论证调研,中央有关单位确定了铁路检察院系统的改革原则,那就是所有铁路检察院都要在人事、财政经费和资产等方面同铁路部门脱钩,独立出来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移交给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当然了,由于铁路检察院系统监管对象和职责范围存在跨区域、跨地区的特殊性,因此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下辖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都是作为省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而独立运行的,在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级铁路检察院主要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其中, 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由属地省级检察院领导管理,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则是由相应的上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或属地上级检察院领导管理。
这里要额外强调一下,如果某个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其上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都是同属一个省级检察院,那么该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就能对这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实施单位管理(如人财物)和检察业务管理。但如果某个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其上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不是同属一个省级检察院,那么这个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财物平时由所在的省检察院直接领导管理,但是在业务上还是要接受上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指导管理。
2012年7月1日,根据中央批准以及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我国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圆满成功,当时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给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这也标志着全国检察院系统迎来了新的“正式成员”,铁路检察工作自此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目前,我国共设有18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数量相较于之前的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增加了1个,分别对应1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而现行的18个铁路检察分院分别是: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即铁路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等。
至于18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则是各自下辖相应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例如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就领导管理着南昌、福州两个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过由于福州铁检已经是福建的范围,基于单位是属地管理原则,因此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只能在业务工作上对其进行领导),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则是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这三个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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