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的试用期、甚至是入职1年内不给缴纳社保,美其名曰“需要考察”,更有甚者,还要让劳动者本人签署所谓的“主动放弃社保承诺书”,实际上就是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或者掩盖违法用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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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手续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我们作为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对企业,也是对于劳动者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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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违法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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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缴纳社会保险,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退休金;第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挂号、检查、开药、手术等费用需自掏腰包;第三,在部分城市无法购买房产,因为买房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第四无法享受失业补助金,在短暂失业期间。第五,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女性生育的产检、生产费用全部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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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很多人鼓吹不交保险,认为是花“冤枉钱”,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是一种再分配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从长远来看肯定是利大于弊的。综上所述,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即使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也是无效的,而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那不缴纳公积金呢?欢迎交流。
意思就是你帮我交
不买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