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正义的天平似有所倾斜?

花开富贵呀 2024-01-11 09:58:47

周某人成为某公司员工,均从事流水线组装工作。第一次入职时间为2010年12月(其入职时告知我公司他在其他公司有社保,在当时法律环境下,根据其本人意愿将社保计入工资直接发放),2022年7月周某人已不再安心工作,当月工资量没有正常完成开始无故旷工。8月5日,该公司通知其限期到岗,8月9日,周某人向公司寄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第一次入职的社保,且要求其降薪30%,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万万没想到周某人为谋求非法经济补偿,谎称因公司降薪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本想通过法律途径也好,能维护公司的名声和权益,不知为何正义的天平有所倾斜。一审认定我司降薪一事。  

对此判决,我司表示不解,疑问如下:

周某人在整个一审中,并没有提供降薪原件,仅仅一分复印件,是否为伪造?庭审上在没有原件之下的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我公司向一审提交了向周某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是不是足以反驳有存在任何降薪的事实?

为进一步还原真相,我司提出对这份没有任何原件的所谓证据进行真伪鉴定,但不知为何,一审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对其进行鉴定,并试图说服我公司接受调解,威胁说若不接受调解,会以我公司在一审质证时没有提出足够的反驳维持原判。

在此,请广大的人民群众帮我看看,审判第一庭的工作重点是维护公正、

公平、合法的司法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

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该庭应当坚持认真、审慎、公正的态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及时解决。那么一审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

我想说不能因为西方所谓劳工权益的喧嚣让国内企业家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雪上加霜,我公司真切期盼上级部门能查明真相,杜绝内部腐败的危险,还佛山民营经济依法茁壮发展的清明法治环境。

现关于中院的再审,中院已经受理。二审的存在目的是不是在于防止一审错误的发生?法律是简称实质正义,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该纠正。二审不光是对一审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也负有进一步查清事实责任,对于一审事实不清的,能查清就应该查清楚予以改判,不能查清的,应该发回重审。

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的再审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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