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术后患者出院回家后死亡,无法排除肺栓塞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9-04 14:08:57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22日,患者龚某因“外伤致左小腿疼痛肿胀”至被告某某医院就诊后被收至骨科四病区住院治疗。入院后被告某某医院明确诊断患者龚某为“左胫骨平台骨折”。

2021年11月24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ORIF术、膝关节滑膜切除及半月板修补术,11月29日患者龚某遵被告某某医院医嘱出院,次日中午患者龚某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忽视术后并发症的识别、诊断、预防,存在漏诊漏治、未向患方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过错。

导致患者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因严重的术后急性并发症而猝死。相应鉴定意见也认为被告某某医院术后针对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防治措施欠完善,存在不足。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原告所述案涉医疗行为真实性及患者死亡过程无异议。对于鉴定报告意见结论、鉴定意见中认定被告存在多处不足的意见无异议。因鉴定报告结论未明确指出患者系因血栓造成的死亡,未明确被告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告认为不存在过错。

四、尸检结果

初步判断死因为猝死。无法排除心源性猝死,无法排除术后血栓致肺栓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患者龚某左下肢损伤,医方予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术后针对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防治措施欠完善,存在不足。由于患者未行病理解剖,其确切死亡原因不明。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因外伤致左下肢损伤,行CT平扫:左侧胫骨上段多发骨折,髌上囊及关节腔积血。医方予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2、D-D二聚体是纤维蛋白降解产物的特异性检查,增高或阳性反映了凝血和纤溶系统的激活。临床上常见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恶性肿瘤、创伤、脓毒血症等。患者术前查B型钠尿肽、高敏肌钙蛋白、心脏超声、心电图未见异常;D-D二聚体3.51μg/ml(参考值5分,

3、根据Caprini血栓风险因素评估表,患者评分为7分(年龄61-74岁为2分,髋部、骨盆或下肢骨折为5分),属于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为高度。医方针对静脉血栓栓塞症的告知、健康宣教不完善,存在不足。

4、根据相关医学文献,对于膝关节周围骨折手术治疗的患者,建议术前、术后都应采取预防静脉血栓栓塞症措施。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无使用药物预防的禁忌证。住院期间,医方仅予银杏达莫药物治疗,医方对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药物预防实施不全。存在不足。

5、患者住院期间查D-D二聚体升高,出院时医方未告知需随访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对栓塞高危病人的术后健康宣教不完善,存在不足”

6、由于患者未行病理解剖,其确切死亡原因不明。

七、庭审意见

1、患者龚某在被告某某医院处接受手术后形成血栓系客观事实;

2、被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针对静脉血栓栓塞症的告知、健康宣教不完善”“对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药物预防实施不全”“未告知需随访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对栓塞高危病人的术后健康宣教不完善”等不足之处,且被告某某医院对此无异议;

3、患者龚某的死因“无法排除心源性猝死,无法排除术后血栓致肺栓塞死亡”

4、综上被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龚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结论更具盖然性,本院酌定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责任比例为20%。

八、法院判决

2024年2月6日判决,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赔偿356,947.5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