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男子接到客户的电话前去开锁,对方承诺支付50块钱,但在实际支付时只支付20块钱,双方沟通过之后,单子直接将来做重新反锁上,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留言:确实发难财,价格30正常!不过也有网友强调:应该再收50而不是补足50!
据介绍,贺师傅接到开锁的电话,前往顾客家开锁,去之前谈好是50元,顾客却仅付20元,沟通无果后贺师傅反手又把门锁上。
对于网友提出的质疑,贺师傅称,自己到场后还再次确认价格没问题才开锁,男子嫌开的太快,让便宜10元付40元,自己也同意了,但对方却只付了20元,再次锁上后男子才转来剩余的30元,还称别人一天才挣100元、开锁几秒就挣50元
对此,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吐槽:看着容易的事情,是别人技术积累的结果。再说不带钥匙的事情并不很常见。看人家挣得多,挣得快你也去学啊!
还有网友直接指出:一般都是上门修锁假装搞很久,然后让客户在楼下休息,我在那坐着抽烟,半小时后说修好了,人家不仅给钱还给1瓶矿泉水说谢谢!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
1、金杯银杯不如口碑!中华民族崇尚诚实守信的,比如,形成了很多典故,一诺千金,一言九鼎,都对我们的言行举止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做生意方面都要讲究诚信,只有讲诚信,才能够获得消大家的认可!
2、诚实信用是民法典最最核心的、基本的原则!双方既然已经就开锁达成一致意见,贺师傅开了锁,业主就应该及时支付价款!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说,本事件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业主通过电话邀请贺师傅帮忙开锁,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贺先生来到业主家开锁,双方事实上已经成立了服务合同。
同时,第509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在贺师傅帮忙开锁之后,业主认为开锁费用太贵而拒不支付。话可以这么说,事不能这么办。因为诚信是最重要的原则,不管你的心理价位是多少,跟人家谈好了,答应了,就该给。
所以说,本事件中,无论如何业主就应该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此时,如果拉皮扯筋就属于违约行为,不讲诚信!
3、贺师傅将锁重新锁上,意味着双方已经解除之前的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在这起事件中,贺师傅已经成功开锁了,但是业主迟迟不支付费用,而且还在讨价还价,如同上述分析可知,其实已经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此时,贺师傅选择了自力救济,重新将门锁锁上,意味着终止了双方此前的合同。
最后,诚信是做人之本!就像很多网友提出的,说出去的话,做出的事儿就应该负责到底!你觉得贵了,可以提前讨价还价,或者重找愿意接受更低价的人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