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初至2023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勃龙伟哥”“黄金玛卡”等产品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在屏山县某乡镇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勃龙伟哥”等保健品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从陈某某处购进后在屏山县某镇向他人出售。
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原料被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即便是作为药品使用,仍然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检测,并获得“药准字”后才能对外销售,且患者在服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医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为了牟利,明知其购进、销售的性保健品存在健康隐患,仍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从正规渠道购进性保健品,并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如果贪图利益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性保健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举报维权!
来源:屏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