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成荫
时间久远了,有些记不清了,应该是六十年代末期,或者是七十年代初期,那时三舅妈养了四五只羊,想把羊杀了,煨熟了卖羊肉。
外公找到公社分管多种经营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是外公的晚辈,主任知道外公的来历后,有些为难,说是没碰到这样的事情,也没有人来申请,更没有人去管过那些羊肉馆。貌似没人管就可以卖,外公办事处向沉稳,得不到准确答案决不鲁莽行事。于是,俩人一道来到了书记办公室。
公社鲍书记听完汇报后,眼睛朝办公室主任一瞟:“那你安排食品站收购山羊啊。”
言下之意很明白,可以自己回去杀羊卖羊肉。那个年代,江浙一带主要肉食是猪肉,羊肉吃得很少,而且只有冬天才吃。因此,商品羊不在国家统购范围内,食品站是不收购山羊的,国营菜场也没有煨好的羊肉销售,即使过年有生羊肉卖,也是外地调过来的绵羊肉,冻得像石板一样坚硬。
那就带来问题了,羊养大后,国家不收购,农户不让自己卖,群众又要吃羊肉,羊怎么处理?羊肉又哪里来?那个年代的干部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创造了一个名词叫“自产自销”。私营羊肉店就是那个年代自产自销的产物,这叫灵活处理。
人民公社时期的羊肉店,属于个人经营
笔者曾发一文,说的是三舅妈卖羊肉的事,遭到一些网友的吐槽,认为是胡编乱造,是投机倒把,是资本主义尾巴。然而,有不少六七十岁老年网友挺身而出,说公正话,说是允许私人开羊肉店的,每年冬天都会吃上两三回羊肉汤。
可能有的地区真的不允许羊肉私营,这些地区以羊肉为主要肉食,如新疆、内蒙、青海、西藏、宁夏,等等,是肉羊养殖和消费的重要地区,可能羊肉和猪肉一样,属于统购统销商品,不允许私人经营。
自五十年代以来,长江沿线的农村和城镇就有羊肉馆,都是个人经营的,一直延续到现如今,从来没有间断过。那个年代的羊是本地山羊,膻味重,羊肉店都开在偏僻的地方,防止膻味让人不能接受。说实话,要是吃了一次羊肉,几天都能闻到身上的羊膻味。
那时羊肉是有季节性的,只有冬天有卖,地上的霜下得白茫茫的,羊肉店才开门,其它季节是吃不到羊肉的,也没有人吃,吃了上火。在农村,很少有人坐到羊肉店里,慢条斯理地喝羊汤的,而是切块羊肉,弄钵头装点原汤带回去,到家里烧白菜。
那时羊肉很便宜,比猪肉便宜多了,一斤去了骨头的熟羊肉才块把钱一斤。
有人说了,既然可以卖羊肉,那为什么不可以卖猪肉?那还真的不行,说不准真的犯了投机倒把罪。当然,你养几头猪,春节时杀头年猪自家吃吃,多余的猪肉卖点给邻居或亲戚,那不算事儿。你如果把猪杀了,大摇大摆地拉到菜场上去卖,那就犯事了。
那时猪是统购统销商品,由国家统一收购,猪肉统一销售。猪肉除供应国内市场,还是重要的出口创汇物资,还曾以它偿还苏联的外债,属于计划内商品,故出现了城里人凭票买肉的市场模式。如果你私自卖肉,那就干扰了计划经济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秩序,就是投机倒把罪。
至于你在自留地上种了点大白菜,要拿到市场上去卖,那也是允许的,因为大白菜在农村不属于统购统销商品,也是允许自产自销的,不过要到公社开一张“自产自销证明”。至于粮油是严禁私自销售的,即使是自留地上自产的也不能自销,它属于统购统销商品。
人民公社时期的“自产自销证明”
这一点我相信莫言先生说的是实话。他在《卖白菜》一文中说,他家种了一百零四棵白菜,隔三差五拿到市场上去卖,卖掉一百零一棵。文中并没有说不让卖,也没人说是资本主义尾巴和投机倒把,更没人问他要“自产自销证明”。文章中说,作者当年12岁,莫言1955年出生,“卖白菜”那年是1967年,正是人民公社时期。
“我们种了一百零四棵白菜,卖了一百零一棵,只剩下这三棵了……说好了留着过年的,说好了留着过年包饺子的……”我哽咽着说。
所以,我们看待问题不能以自己生活的地区为判断依据。在你们这里吃不上猪肉的,也许别的地方却能经常吃;你们这里属于投机倒把罪,别的地方则属于政策允许范围之内。
坐井观天、一斑窥豹只能把自己限制在狭隘的圈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