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一时生气,拒绝领车,一年后才去领,可交警表示:三轮车当成废品卖了。大爷大怒:你们有什么权利卖我的车?必须赔!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程大爷今年60多了,他在一年前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但因为交通事故被交警扣了。因为交警让他交罚款领车,程大爷不服气,就拖了一年才来。可在停车场内左瞧右看,程大爷也没找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他连忙找到管理员,管理员查看记录后表示:“你的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被拖走切割卖废品啦!”“什么?!我3000多块钱买的车,你们就这么给报废了?经过我同意了吗?”程大爷火冒三丈,语气冲了起来。管理员摊摊手,“这不归我管,我只负责记录,你得去问交警。”程大爷气冲冲地赶到交警大队,交警一听是车的事,耐心问道:“大爷,您这车怎么被扣的”“跟人撞了,交警来了说我的车不合格,给我拉走了。”程大爷非常不满,“我在家等了一个月,你们才通知我,说我的车没上牌,要交罚款才能领车。”交警当即表示:“电动三轮上路是要上牌的,根据规定,是要罚款的。”“满大街都是这样的车,你们不抓,凭什么就抓我?”程大爷显然不服。值班交警翻了翻记录,“我看了一下,当时我们已经通知您来领车了,可您始终没来,按照规定,我们只有三个月公告期,您没来,我们就按照规定处理了。”程大爷一听,气得火冒三丈:“谁允许你们报废的?我买的车,你们说报废就报废?就算报废了,那废铁的钱呢?你们是不是贪了?”交警态度坚定:“我们没贪钱,报废款是依法上交国库的。”“那你们得赔我!我新买的车,你们凭什么就处理了!”程大爷态度坚决,可交警认为是依法行事,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程大爷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购车款3850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交警对程大爷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扣押和报废处理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可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依法扣留车辆。对被扣留的车辆,交警应当依法处理,并且在车主逾期不来处理且经过公告三个月后,才可以依法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扣押车辆的前提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调查和鉴定,交警在扣押期间有义务对扣押车辆进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报废或处理。本案中,交警队未能提供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证据,也未能在报废前获得程大爷的同意,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交警是否应该赔偿程大爷的购车款?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未能妥善保管程大爷的电动三轮车,并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车辆报废处理,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和鉴定材料的情况下,对程大爷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报废处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程大爷3850元。交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车辆贬值,程大爷自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二审法院判决:交警队酌情赔偿程大爷2400元。但此案足足拖了三年,最终程大爷才拿回了2400元。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判的好!但是我就想知道这个钱是交警出了还是国家出了?”还有网友说:“可想而知,这么小的事情就搞了三年,老百姓真的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