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则新闻,说是内蒙古某区查获一起制售假牛肉干的案件,用便宜的鸭肉干冒充牛肉干,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金额高达100多万元。
当然,在互联网时代,100多万的销售额到底算不算高,见仁见智,比起那些大主播分分钟上亿的销售额,这100多万似乎只是小卡拉米,可对于消费者来说,100多万的假牛肉干,至少也有上万人受害。
食品安全无小事,可相比现实中制假售假的猖獗,监管与惩戒总是珊珊来迟,而且未必重拳出击、行之有效。
正如那个有名的"蟑螂理论",当你发现一只蟑螂时,你的房间应该已经有至少一窝蟑螂,遍布各个角落。
当制假售假案例公布时,现实中的制假售假者必然更多,买到这些假货的人也更多,你我在不经意间,可能已经成为受害者,买着这些以鸭肉、鸡肉、猪肉充当的牛肉,还自以为捡到便宜了。
要止住制假售假之风,还食品药品以安全,除了日常的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之外,更重要的是对被抓到的制假售假者重惩重罚,让他赔不起,不敢再犯。
但现实却是,为了追求所谓的市场经济繁荣,追责力度远不及法条规定的那么严苛,大多数时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对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直接侵害,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不一定上升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而对于制假者、售假者之外的推广平台,则更是宽松,一般情况下平台并非被处罚的主体,除非明知销售者在售假,或者无法提供销售者的准确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导致追责无门,这种情况下平台才要承担责任。
在直播领域,则更是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直播带货的主播们的身份定位,到底算是销售者?还是广告商、经营者?抑或是其他定性?适用法律到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是《广告法》?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随之而来的处罚力度也各有不同。
被大众广泛关注过的薇娅售假事件、王海打假辛巴燕窝事件等,最终都仅仅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告终,对于消费者则是退款退货,但并没有普遍性地适用三倍或者十倍赔偿,更别说因为售假或者侵犯商品权等受到刑事处罚。
一方面,这是因为直播带货的环节众多,主播可能只是某一环或者某几环上的一员,未必对整个制造、销售活动负责,认定其责任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的细节,最终的认定也可能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也因为直播带货的参与者也有其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也有对产品、商家基本的资质审核,能够追溯到货品来源,并非主观上故意制假、售假,比如薇娅售假事件中,薇娅团队是能够提供商家的各种证书,只不过商家作假了,作为直播带货方,在选品时究竟能做到哪种地步?何种情况下能够免责?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具体案件中,把握的尺度也不太一样。
在这次内蒙古假牛肉干案件中,则存在明显的制售一体,通过网络销售所谓特产牛肉干,影响广大,也对区域口碑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重拳出击,显然不是轻拿轻放,是动真格。
不过,联想到此前某燕窝事件,难道就够不上深挖重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