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家池塘养13条锦鲤,竟被邻居大爷偷走晒成鱼干,女子要求大爷赔5万

江南史话呀 2024-10-16 14:09:30

上海一女子,在自家小池塘养了13条锦鲤,哪知道,被馋嘴的邻居大爷偷走!女子上门讨要,竟发现心爱的锦鲤,已经被晒成了鱼干!女子暴怒:“锦鲤价值五万,赔钱道歉!”岂料大爷却说:“鱼干很美味,你想讹钱,有本事告我!”

老张的儿子小张十分争气,大学毕业后在独自上海创业,摸爬滚打十多年终于扎根上海,还在上海买了房。

小张从小丧母,是父亲一手拉扯大的。有了钱还在上海买了房,于是准备把老张从乡下接到上海享福。

老张不愿意到上海,他在乡下自由自在,养鸡种菜好不悠闲。后来老张年纪大了,开始想念儿子孙子,于是最终还是来到上海和儿子同住。

告别了乡村生活,老张也缺乏了很多乐趣,平时孙子上学周末才回家,儿子儿媳上班也忙得不可开交。初到上海,家里人也不能时时在身旁,老张没有朋友,只能整天在小区里闲逛。一天,老张在小区闲逛时,突然发现一户人家小院里有个池塘,池塘里游着一群红色的鲤鱼,一条条长得脑满肠肥,悠闲的在水里游着。老张心想:“这鱼真好,比乡下鱼塘里的鱼肥多了。”之后一周,老张每天都会来看看这些鱼。一周后,老张发现这户人家根本没人,心里蠢蠢欲动:“这些鱼这么肥,统统捞回去,做成红烧,或者晒成鱼干想必很美味!”

第二天,老张找了个鱼网偷摸来到小院,周围没有一个人,小院的围栏不高,老张轻松的就进入了小院。池塘里的鲤鱼见有人来,不但不怕人,还凑上来等待投喂。老张眼疾手快,不一会儿就网了满满两大袋,足足13条鱼。喜气洋洋地回家了。回家后,老张轻松的料理完了鱼,心想孙子周末回家就能吃上鱼干了。谁知几个小时后,一个警察和中年女子找上了门,女子正是这些鱼的主人!池塘的主人李小姐是生意人,听说锦鲤有祥瑞之意,寓意着风生水起。于是在家中庭院里开凿了个鱼池,斥重金买来13条锦鲤,图个好寓意。李小姐每天下班回家都喂喂鱼看看鱼,鱼儿如同小精灵般在水中游来游去,让人心情也变得十分舒畅。在李小姐的精心饲养下,锦鲤也越长越好,越长越大,也自然成为了李小姐的心头肉。

可这天,正当李小姐拿着提前准备好的鱼食,再次来到鱼池边准备喂鱼时,却发现一直视若宝贝的锦鲤全不见了!

李小姐愣在原地,才意识到自己家的锦鲤被偷了,这些鱼不仅仅是自己的精神寄托,而且身价不菲,是花了5万元重金买来的。

李小姐又气又急,当即报警处理。警方很快来到了现场,调查锦鲤被偷走的真相,由于小院里没有监控,后来在物业的配合下,调取沿路的视频,才发现是老张偷走了鱼。看警察上门了,老张有点慌张,可看着挂在阳台上的鱼干,老张却无法否认。他强作镇定表示:“这不能怪我,我只不过是贪嘴,想尝尝啥味道而已。”当李小姐看到心爱的锦鲤,竟已成了鱼干,差点当场晕倒,当即表示这些锦鲤价值五万,还是自己精心饲养的,希望老张赔钱道歉!老张一听几条鱼要五万,瞬间炸毛:“不就几条红鲤鱼嘛,你这是讹钱。有本事告我!”那么,老张的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老张偷偷进入李小姐家小院,侵犯的是李小姐的住宅安宁权,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李小姐报警后,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不过,老张张年满70周岁,也就只能罚款而不拘留。又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老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实施了窃取的行为,老张偷了价值五万的锦鲤,按照上海的盗窃罪标准,属于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如拒绝赔偿的话,将会面临3年以上刑事处罚。《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老张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面临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李小姐可提供购买锦鲤的发票作为证据,向老张索要赔偿。​李小姐精心饲养锦鲤,锦鲤价值如果增加,李小姐可申请专业鉴定部门,对锦鲤的实际价值作出判断,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老张将锦鲤晒成鱼干,侵犯的是财产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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