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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了一个因拾到“金手镯”后以为是玩具,掉色后扔掉,后被法院判赔失主1.6万元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热烈的讨论。
失主郭某某在路上不慎丢失了佩戴的金手镯,三天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查看路上监控后,发现金手镯被路过的陈某某拾到。
面对警方的询问,陈某某辩解称,当日看到地上的金手镯,还以为是玩具,出于好奇就把它带回家给小孩玩,后来发现掉色后就扔进了垃圾桶处理。
因为无法返还原物,失主郭某某把陈某某起诉到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任何公民拾得遗失物,都应该返还给权利人。
拾得人可以选择直接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交机关等方式,而在移交给权利人和送交公交等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遗失物。
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丢失的金手镯。如果无法返还,陈某某则应该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
实际上,这些年间,因为捡到遗失物而与失主对簿公堂的事情还真不少,基本上拾得人都输掉了官司。
今年4月,失主陈女士在路边等人时,不小心遗失了一条黄金手链,经过查看街边店铺监控,发现手链被黄某拾得,于是一路沿途找到黄某,要求其返还遗失物。
面对陈女士的讨要,黄某则解释说,当时拿回家后,家人说是假的,于是随意丢到了门口的垃圾桶里,让她自己去垃圾桶里找。
陈女士在垃圾桶并没有发现自己的手链,于是向黄某索赔,黄某拒绝赔偿,陈女士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陈女士出示了在某珠宝行购买黄金手链的相关证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以及黄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黄某拾得的手链就是陈女士遗失的那条。
而根据民法典的要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最近法院也是判决黄某赔偿陈女士损失3746元。
这两起案件同样是因为拾得人诉称遗失物已经丢掉无法返还,而被法院判决以同等价值给予失主赔偿。
可以说,两起判决都引起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和质疑,有网友表示很困惑:
“捡到了东西,丢了居然还要赔钱?这是哪门子的道理?你丢的是黄金的,我捡到的是玩具的,看来也不是一个东西啊。”
有人调侃道:“以后要是再捡到东西,可得好好保管,别随便乱扔,否则等失主找过来,搞不好要赔大钱!”
甚至有网友表示,自家孩子最近在收集烟卡,经常喜欢在路上捡烟盒,如果有人找过来,说他丢了一个价值百万的“限量版”烟盒,那是不是还要卖车卖房的赔给人家。
本案判决后,有法官曾提醒说,能不能把拾到的东西带回家,重要的是要区分到底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拾得抛弃物,可以依照先占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而拾得遗失物,则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
更多的网友对此则提出了疑问:“作为路人,又如何去确定拾到的东西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
其实关于这一点,我们通过新闻报道中的诸多案例也应该能看得出来,它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
就像文中所说,失主说是黄金材质,而拾得人则认为是玩具,这种相当主观的判断,怎么去认定对错。
有网友也提到一个关键的问题,即便失主拿出了购买的证据,就能说明这东西真的是黄金的吗,现在卖假货的店铺多的是。
然而,作为法律来说,手镯也好手链也好,其本身的真假不在案件本身所考虑的范围。
现有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拾得人捡到的东西,就是失主挂失的物品,就已经可以在两者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失主有权要回自己丢失的物品,拾得人有义务保管并返还,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大家有质疑完全可以理解,毕竟换成是谁,捡到一个看似值钱事后又觉得是假货的东西,基本都会扔掉。
很少有人会想到去寻找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去处理。
这种无意的“过失”,怎么看,也不能算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如果这就让人赔偿,实在有些太冤枉。
然而,我们也不能排除另一种情况的存在,那就是拾得人能够看得出拾得物的价值,故意以丢掉为由想要占为自有。
而法律之所以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妥善保管并返还,应该就是想堵上这个可能的“漏洞”,防止有人钻空子。
因此,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不要轻易在路上捡东西,如果分不清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置之不理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不去捡它,总不能还要负啥责任吧。
对此,大家是怎么理解的,来评论区里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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