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芦山县兴鑫建材厂货款510

洞斌2000 2023-08-06 08:25:09

、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芦山县兴鑫建材厂货款510306元; 并以510306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给付芦山县兴鑫建材厂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偿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芦山县兴鑫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再审判决提起上诉。 吴某明与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协议》能证明侨爱新村清江拆迁户民房建设项目系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张国元先后于2014年9月19日、 2014年12月23日两次以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申领工程款材料均按照2014年10月27日《施工合同》约定由芦山县思延乡草坪村村民委员会签章同意, 能证明该两笔款160万元用于芦山县思延乡草坪村侨爱新村灾后农房统规联建项目。而该两笔工程款160万元汇至了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 且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故2014年10月27日吴某明在没有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芦山县思延乡草坪村侨爱新村联建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施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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