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合作,了解几种非常规用工方式

谦慕青 2024-09-09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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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动者入职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在实操中,劳动合同用工可以分成三种形式,另外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除了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外,还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一、劳动合同用工的三种形式

1、全日制用工

属于最常规的一种用工方式,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最强,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合法合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这些要素一旦在劳动合同约定签署双方都需要遵守,如果需要变更和调整,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这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劳动者需要接受企业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岗位职责。企业需要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合法合规制定规章管理制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福利。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将两种用工方式对比发现,非全日用工非常灵活,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不强:

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接受派遣的单位)。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负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非劳动合同用工

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指劳动者和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比如证券行业的经纪人、企业外聘的专家顾问等。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实习生和退休人员返聘也是比较特殊的劳务关系。实习生因为尚未毕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此时,一般企业会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是劳务关系下的协议,受民事法律约束,退休返聘人员因已退休,也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企业与之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同样也是劳务关系性质的。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三、企业用工的几点建议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虽然劳动关系受制于外部法规较大约束,但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关系才是最稳定的合作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小时工、临时工,比如保洁、肯德基餐厅服务员等岗位,每天工作4小时左右,灵活进出,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比如店员、柜员等,但是要控制总量,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劳务派遣虽然派生出了服务费这一成本,但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需要受到劳动法规的约束。但现实中,因为服务费用低廉,一般在100元/人/月以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会在协议中将用工风险转嫁给用工单位。另外很多业务布局全国、甚至是海外的公司,因为在异地没有用工主体,导致员工社保无法在当地缴纳,此时劳务派遣就是不错的选择了。劳务关系是最为松散的一种合作关系。实习生和退休人员是特殊的劳务关系,除此之外,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法规的约束,会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上又和员工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还是会以客观事实为判定依据,所以企业不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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