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听劝回家喂猪获救后被拘律师:行拘3天不合适

红星深度 2019-08-19 23:30:21

8月18日,黑龙江鸡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称,8月17日夜间,八五一○农场吴某夫妇不听劝阻,擅自返回家中喂猪被洪水围困,在排查转移人员时被发现,经4小时全力救援得以脱险。吴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

此前报道:黑龙江一男子不听劝回家喂猪被洪水围困 救出后被行拘3天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夫妇不顾劝阻回家喂猪的行为不可取,并涉及浪费公共资源;也有网友质疑,吴某被行拘3天是否处罚得当,是否有法可依?针对网友疑问,红星新闻记者邀请三位律师进行了解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如果确需处以拘留的治安处罚,派出所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汇报,由该公安部门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市政府是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权利的。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救援活动,公民也应该积极配合,这不仅是关乎是否违反行政规章和政府决议的问题,也是关乎救援人员及个人人身安全的生命问题。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脆弱的不堪一击,为了财物盲目涉险,丢掉的不仅是自己的性命,也有可能葬送救援人员的性命,还会浪费公共资源,得不偿失。

黑龙江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鸡西市人民政府对吴某夫妇行政拘留三天,并不合适,法律依据不足。

鸡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是在8月18日,而吴某夫妇的行为发生在8月1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吴某夫妇不受该公告的拘束。

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此,8与17日鸡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发布的命令,法律依据不足,不应对吴某夫妇有效。

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因此,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采取应对措施的,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吴某夫妇对自己财产面临重大损失情况下的心急如焚,应得到理解,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拘留。

鸡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做好洪水防御紧急通知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清利律师:

一、从目前公开的证据来看,对吴某进行行政拘留一事发生在8月17日夜间,而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任何借口擅自返还受洪水威胁居住地等六项规定,却显示作出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

这样吴某夫妇擅自返回家中喂猪一事发生时,官方是否将充分的严禁内容之规定向包括吴某夫妇在内的村民予以详细、规范告知。如果没有进行规范的告知或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内容,该政府公告严禁之内容不应作为对吴某行政拘留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内容,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拘留即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鸡西市人民政府等相应的公告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本案所反映的内容可知,吴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对于本案,目前对吴某行政拘留的适用具体条文并没有透露,此项处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公开、透明之原则。

三、在现阶段,对于行政处罚,我国一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吴某夫妇回家喂猪虽然导致4小时相关人员救援,但具备合理性,所以完全可以予以口头训诫即可。本案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之处罚,尚欠合理性,另外这种处罚也会对救援机关的公益性产生一定误解。

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对洪水被围危险民众,在教育或宣传方面下功夫解决,而不应动辄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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