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错误执行的,即使执行程序终结,案外人也可以这样救济!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4 09:24:3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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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不能按照该条规定进行救济。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该如何救济?

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十堰市人民医院、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522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失误汇款可按不当得利取回。

法院认为:在上述600万元款项未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因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定中太公司取得案涉6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十堰医院。所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的认定表明十堰医院并无向中太公司支付该6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中太公司也缺乏接受该款项的意思表示,该误汇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十堰医院的误汇行为并不当然产生该款项实体权益变化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因人民法院已冻结中太公司的案涉账户,中太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上述款项,中太公司不宜认定为该款项的实际权利人。二审判决将600万元款项作为阳光半岛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并相应支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失妥当。

案例二《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再234号

裁判要旨: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程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其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已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救济。程杰公司认为被划扣款项归其所有,执行异议因程序问题被驳回的情形下,涉案款项的归属未经实质审查,且其在一审法院冻结财产时即对(2015)靖一民初字第3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了异议,同时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程杰公司复议申请的(2016)湘12执复36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示明“如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财产被错误执行,可以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其他途径寻求途径”,因此,本案程杰公司在超过异议期限情形下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总结以上案例可知,即便案件执行终结的,如果确有错误,案外人仍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进行救济。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案外人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财产被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了执行标的或者执行标的被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已经满足,案外人可以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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