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怒告男子,称上厕所被男子偷看,男子:“我真不是故意的啊!”

四海的生活记 2024-10-15 10:30:43

在广州,一家医院的病房里,上演了一场让人意想不到的闹剧。

“警察同志,这个人就是故意的,他必须受到惩罚!”42 岁的李梅满脸愤怒地指着王强喊道。

王强则一脸惊慌,急忙辩解道:“警察同志,真不是这样的,我绝对没有故意偷看她。”

警察看着情绪激动的两人,有些无奈地说道:“先别激动,都冷静一下,把事情说清楚。”

李梅气得浑身发抖,说道:“他明明知道我在卫生间洗澡,还不敲门就直接推开门,我当时什么都没穿,他看了好久都不回避。” 说着,李梅的眼眶红了起来。

王强连忙说道:“警察同志,事情不是这样的。我奶奶 70 多岁了,身体不好,上厕所需要人帮忙。我看她一直没回来,就去卫生间看看情况。”

“我先敲了敲门,问里面有没有人,但是没人回应。我又等了一会儿,还是没声音,我就担心是不是出了什么事,这才推开门看了一眼。” 王强急切地解释着。

李梅一听,立刻跳了起来:“你只是看了一眼吗?你就是故意的,你这个流氓!”

王强无奈地摆摆手:“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也没想到会这样。”

警察又询问了医生李梅的情况,医生说李梅患有焦虑症,情绪比较容易激动。警察还询问了同病房的其他病人,病人们都说李梅平时就比较敏感,容易发脾气。

最后,警察认为王强偷窥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他构成违法行为,没有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李梅不依不饶,她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一怒之下将王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2 万元精神损失费。

1、李梅认为王强侵犯了她的隐私,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李梅表示,自己在病房卫生间洗澡,王强不敲门就推开门,让她感到非常羞耻和愤怒。她认为王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梅觉得王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她隐私权的侵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王强则认为自己是无心之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强表示,他当时是担心奶奶的情况,才去卫生间查看的。他敲了门,但是没人回应,他以为里面没人,才推开门的。他并不是故意要侵犯李梅的隐私,这只是一个意外。

王强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觉得李梅的要求太高了,2 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合理。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强没有主观故意侵犯李梅隐私的行为,但是他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王强在明知卫生间可能有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而是直接推开门,这导致了李梅的隐私被侵犯。虽然王强没有主观恶意,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梅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情况,认为王强应该向李梅道歉,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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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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