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也是后台很多人问,本来我觉得是个非常小的事情,然后找来报道一看就笑了,这很明显符合假新闻的一个特征:没有明确信源。
目前微博上的热门话题是来自星视频,这个报道500万播放,其中声称有一个男员工因“误入”女厕所10秒被公司解雇,这个男员工自述是拉肚子,法院认为你是快9年的老员工了,不应该会走错,就认定公司解雇合法。
那有的网友就说了,万一就是特别着急走错了呢?不是说疑罪从无么?这是不是有罪推定啊?
但是我第一反应,星视频的信源是哪呢?
一般来说,如果是法院公布的,会提到是哪个法院,但是这个视频里只提到了在广东中山发生,没有具体信源。
仔细看了一下视频说源头是北京青年报,星视频是6日17时许发的,查了一下北青网在当天13时许有这么一个报道,信源说是“新闻坊”。
但是这个报道里已经有网友评论的截图了,而且这个截图显示评论时间是2020年7月的,说明前边还有报道,要不就是这几个网友穿越了。
那么去查2020年那个时间段,暂时没发现新闻坊的报道,倒是发现天津二中院发过这个案例,并且还标注案号,只不过当时没有强调是“误入10秒”,其实正文里有的,但当时标题写的是“男员工进女厕所被解雇”,如果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时的网友评论都是叫好的。
所以很明显这就是拿旧闻翻炒做出来的,并且没有标注原始报道的信息来源。咱们先不说内容真假,不标注时间和来源,这已经构成假新闻了,有些媒体甚至虚构所谓近日的说法,翻炒旧闻引发讨论,诸位媒体同行自己盘一盘是不是违规报道。
那这一波的源头到底是哪呢?我目前查到最早的是上观新闻在5日12时59分发出的文章,但是上观新闻其实源自上观号申工社,也就是上海市总工会的账号,这个内容基本还就是普法案例,我就纳闷其他几家是不是查过这个案子的来源。
那么查一下原始的判决书,这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年的一个判决,事发是在2015年12月,然后就能发现现在的报道里遗漏了很多信息。
根据企业这边的陈述,这个男员工是与另一名女员工在一起说笑,女员工说其要去上厕所,男员工说我也去,就进入了女厕所并说自己敢进来,当时上厕所的其他女员工见到就大声地说有没有搞错,该男员工还得意大笑后才离开女厕所。
但是这只是企业单方说法,并没有出具其他女员工的证词,就属于各执一词吧,但是这波报道全都没有提到。
那么这里插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说的疑罪从无、有罪推定,都是刑事诉讼才会遇到的,说明这些人可能不太了解刑法民法的分别,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据门槛较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民事诉讼的门槛相对较低,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
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就是刑事定罪不够,但是可以认定民事侵权。我国近年来的案例也有类似的,比如说江歌案,认定刘暖曦过失致人死亡肯定证据不够,但是可以认定民事侵权;再比如错换人生二十八年案也是,认定故意偷换证据不够,但是认定医院的侵权是够了的。
回到广东这个案子,如果说是要追究他寻衅滋事罪,或者强制猥亵罪,那肯定证据不够,最起码你得让那几个女员工出来作证才有可能。
但是现在单纯打劳动争议纠纷,那就不涉及疑罪从无问题,论证他大概率是违反了企业的规定就可以了。
所以咱们看一下法官的释法说理,一个是这个男员工已经自己签字认可违反厂规第四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写进女厕所,但是有一个表述是“无理取闹”;二是他作为九年老员工,从常理判断走错可能性比较小;关键是他对企业这边的陈述没有提出否认意见,也未提出反驳证据,所以根据高度盖然性定他违反厂规了。
其实我觉得稍微有点欠缺的是,应该要求企业提到的这几个女员工出庭作证,或者至少调取她们的证词,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消除争议空间,但是现在这么定,我个人觉得也说得过去,确实企业提出后他不反驳,那就等于是认了。
最后我想说这些媒体,你们自己不看看你们发的内容么?
尤其是那些带网友截图的,也就是说你们发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这个内容至少是2020年以前的,没有法院名称没有企业回应,纠纷报道标题采用“误入”,有的还不给打印好,这严格来说就是个假新闻嘛。我对翻炒旧闻的各家媒体表示谴责。
以上就是我对男子进女厕被解雇报道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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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霸占男厕的女仔又该怎么判
走错了就该开除吗?进公司哪只脚错了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