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都需要把安全摆在首位。 ▲资料图:AA制自助游活动盛行,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 图/IC photo 文 | 付彪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风险。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社交平台的发达,让自助游成为一种热门的户外休闲娱乐形式。 但令人担忧的是,该类活动的组织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从业资质,也欠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这给自助游埋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网友跟风打卡,忽略潜在风险,缺乏户外活动常识,也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虽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张某就是看到活动信息后,向李某交纳了60元费用,却在随后的户外登山活动中,不幸意外坠落死亡。 李某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向参加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未提示参加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张某家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且,李某曾多次组织人员在涉案地点活动,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在活动过程中,应负有保障参加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并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加者户外活动安全。因此,综合张某及李某过错,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不冤枉。 法院的判决表明,自助游组织者与受害人均对此事负有责任,只是责任有大有小。被告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了费用,必须负起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自愿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也应客观评估户外活动风险和自身的体能、技能,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确保出游安全。 这样的司法判决,无疑为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双方都需要把旅游安全摆在首位,组织者“不作为”就要担责,参加者也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否则就可能付出沉痛代价。 撰稿 / 付彪(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刘越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