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许多时候,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案件只能面临终本的结局,这也是许多律师和当事人不想面对的局面。要破解执行难,法院要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压缩被执行人逃废债的空间,同时也需要一大批律师以“精耕细作”的方式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对于很多执行难案件,如果能够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包括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流水),并且深度分析运用,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当事人推动执行的回款。基于此, 本文将从几个部分对执行程序中银行流水的调取和分析运用进行深入介绍 ,希望能够助力各位律师和当事人打破执行僵局。
调取银行流水的必要性
由于案多人少、时间精力有限,目前,执行法官主要是依靠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的财产。 尽管网络查控系统本身已经非常强大,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个局限性是,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账户,银行反馈的结果基本就是某银行有无开户记录、有无账号、开户行是多少、账户状态、账户余额等基本信息,通常不反馈账户流水。
第二个局限性是, 虽然网络查控系统已经接入了3000多家金融机构,但是法院在办理首次执行案件的时候并不会对每一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都发起查询,而仅是由系统自动发起一个集约化的查询,查询范围包括21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法院所在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性银行,覆盖的机构数量是有限的。所以实践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是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那如果能够调取到银行流水,通过资金往来记录,就能够进一步排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没有查到的账户,从而获取更为全面的财产信息。
如何调取银行流水
(一)调取银行流水的三大途径
1.途径一:申请法院调查第一种途径是申请法院调取,即通过执行法官进行调取。但是由于执行法官工作很忙,不一定会愿意同意调取。或者,即使法院同意,调取之后也可能不让律师查阅、复制,或者只让查阅不让复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去很好地分析和运用这个流水,比如没办法让我们作为证据去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撤销权诉讼。
2.途径二: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第二种方式是申请律师调查令去调取,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调取的方式。大部分法院会同意给律师开调查令,当然也有律师会遇到申请调查令困难的情况,或者会遇到限制律师调取银行流水的时间。另外,实践中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也存在一个痛点,就是很多银行会以相关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由拒绝律师调取。这些问题下文再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有几个优点,
第一是 大部分银行流水调取出来后的结果是直接提供给律师的;
第二是 在调取的过程中,银行除了提供盖章的纸质版以外,还可以让银行提供excel表格形式的电子档。如果有电子档的话,会比较方便我们进一步的分析、检索和统计,从而更好地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途径三:申请法院搜查第三种调取的方式是通过法院搜查的方式来获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具体怎么操作呢?就是说比如说被执行人到法院的时候,律师提前和执行法官沟通好,让法官开一个搜查令。等让被执行人到了法院之后,就让他把手机交出来进行搜查,通过登录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APP等,把交易流水导出来。如果法官能够配合,这是一种很高效也很有利的调取流水的方式。以微信财付通为例,不管是法院去调取还是这个律师持调查令去调取,腾讯公司目前只提供被执行人近 5 年内的交易流水。但是,如果用被执行人手机提取的话,基本上可以提取到历史上所有的流水记录。
(二)调取银行流水的七大问题
在介绍完调取银行流水的三种途径之后,下文将重点介绍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会面临的七大问题以及实战中相应的经验。
1.问题一:执行法官不同意开具律师调查令假如面临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个方面是,依据法律和法院进行沟通。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比较少,本地也很少有律师去申请调查令,对调查令可能比较陌生。申请的时候,建议要把明确的法规依据附上去,同时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些律师调查令运用的新闻报道和宣传,积极地与法官进行沟通、据理力争。
第二个方面是,如果据理力争没有效果,我们也可以考虑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现在法院内部都有督查室,也有院庭长接待日等相关反映和沟通的渠道。我们可以充分借助这些相关的程序和渠道,积极反映我们的诉求,进行争取。
第三个方面是,如果在一个法院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或者阻力,有些时候也可以考虑能不能换个法院, 类似于现在很多法院在推进的交叉执行制度。实践中,有些法院整体的案件数量就是特别大,内部也是统一口径就是不给开调查令,否则开调查令之后可能又会衍生一系列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案件量。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考虑换一个法院。这个做法至少在部分地区是可行的,比如在 A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 A 法院执行力度并不是很大,那我们可以在 A 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再重新到也有管辖权 B 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这一点,大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 )京执复 116 号执行裁定。
2.问题二:银行不同意调取银行流水当法院同意开具律师调查令之后,律师拿着调查令到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又可能面临银行不配合的问题,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那么银行为什么不愿意配合呢? 主要是依据一些金融监管的规定,银行要保护客户隐私,除非公检法调取相关材料之外,不能随意提供。而律师调查令的制度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个省市通过创新或者探索的方式发布一些司法文件或者指引。那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 首先还是要据理力争和银行沟通,根据地方法院司法文件的规定以及当地其他银行接受调取的现实案例进行沟通。如果银行不管怎么沟通都无法配合,我们也可以跨省市进行调取银行流水。 比如,北京地区的工商银行的分支行都不支持律师持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但是四川地区的工商银行就可以调取,那我们就可以让法院开具抬头是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甚至就是工商银行总行的调查令,到四川进行调取。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银行可能意识到这种跨省市调取事实上导致了它本身工作量的增加,也会有不同意调取的限制,但目前而言大多数还是支持跨省市调取的,在去之前大家可以先和银行提前联系沟通。另外,对于能否跨省市调取,不同银行也会有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的差异,有些银行要求对公账户流水必须到开户行调取。总之,我们要意识到,不同银行甚至不同银行在各地的分支行在具体操作规则上都可能是不同的。这些,都需要提前和银行进行沟通,避免浪费时间。
3.问题三:保全阶段能不能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关于保全阶段的财产查询,实践中律师通常会比较关心能不能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去查被告或者被保全人的名下财产情况,但是 大家往往忽略了在保全阶段能不能借助律师令这个问题。关于这点,有些地方是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地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操作。比如四川高院在 2020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文件里面提到,律师调查令可以在诉讼保全中适用,即申请保全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据这个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和信息。还有一个就是陕西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案件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虽然这个文件是关于执行程序当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但是其中第 21 条同时明确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事保全执行程序,这说明保全程序当地也是可以申请调查令的。
4.问题四:如何和执行法官沟通调取更长时间段的银行流水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因为实践中在开调查令时,许多律师会遇到执行法官只同意调取立案之后这段时间的银行流水或者判决生效之后的银行流水,或者近一年甚至几个月的银行流水。如果只能调取很短时间段的银行流水,那其体现的信息量或者能够发挥的实际效用其实是相当有限的。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去和法官沟通调取更长时间段的银行流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自开户以来的所有流水信息,还能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账户余额、交易对方、交易摘要等信息。如果没有办法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法官只愿意配合开一段时间的调查令,我们应当如何沟通呢? 我提供三个视角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 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是五年,据此我们可以和法官沟通,我们合理怀疑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不调取近五年的银行流水,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撤销权。
第二个 是,根据很多省市高院关于拒执罪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案例,诉讼期间甚至诉讼之前转移、隐匿财产也可能构成拒执行为。如果只是调取近一年的流水的话,很可能纵容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第三个 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我们需要通过调取更长时间段的银行流水,查明公司股东是否有未实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内部的统一口径可能就是只能调取最近一年的流水,但是我们还是要去积极地和法官沟通和争取协调。因为每个案件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我们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还是有可能特事特办的。
5.问题五:除了被执行人以外能不能调取关联主体的银行流水被执行人的关联主体包括其本人的配偶、子女等。有时候我们会发现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其家人的生活又过得很滋润,那这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怀疑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了其家属,因此也希望能够去调被执行人家人的银行流水。之前有一次我们在四川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多次试图沟通调取被执行人亲属的银行流水,执行法官都不同意,理由很简单,就是被执行人的亲属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没有权限开具调查令。在检索了各地相关规定之后发现,有些地方时明确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调取除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银行流水的。比如,贵州高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规避执行的嫌疑,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律师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调查收集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许。”实践中,江西地区有些法院同意在执行程序中开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配偶的房产信息,现在在政策上收紧了,但是曾经也是可行的。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举个例子,如果被执行人婚后夫妻共同买房但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没登记被执行人的名字,那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是查询不到这个房子的。但是,这个房子,在法律上确实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他至少有一半的份额。上面提到的这个四川的执行案件,虽然执行法官没给开调查令,但我们最后还是成功调取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我们是如何操作的呢?就是在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之后,我们发现有几笔比较大金额的转账,转给了他的亲属,我们怀疑是无偿的转移财产。于是,我们就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把相关的亲属列为共同被告,然后再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如此进行一个迂回的手段,最后成功调取到了他亲属的银行流水。
6.问题六:现场调取银行流水时需要几个律师办理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的答案也是五花八门。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地区明确规定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必须另有一人陪同进行,有一些地方就没有规定。但关于陪同人员的身份,在北京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实践中只要是携带身份证件的成年人就可以。我们之前就看到过,有北京的律师带着老公去调查取证的。但是,其他地方也有不一样的规定,有些限制了陪同调查人员的身份。比如说陕西规定陪同人员必须是律师或者该律所的工作人员,浙江规定陪同人员必须是同一家律所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不同地方法院的规定不一样,但实践当中一个银行可能同时收到来自不同地方的调查令,那银行这边怎么进行协调处理呢?根据我们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他们一般是按照调查令具体内容或者附件的要求来的。比如,调查令上明确写了两名律师的信息或者要求两名律师共同进行调查,那么就必须要两名律师到场,如果调查令上只写了一个律师,那么一个律师来,有些他们也可以接受。还有一些机构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即调查令上虽然写了两名律师,但也可以一个律师携带另一个律师的身份材料来进行调取。
7.问题七:终本后恢复执行前能否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现在很多地方存在恢复执行难的问题,就是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就无法恢复执行。由此就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在恢复执行之前能不能申请调查令去调查线索?有些地方法院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四川地区明确规定了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是可以申请调查令的。广东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于执行完毕前提出。那么什么是执行完毕呢?执行完毕就是指全部执行到位,如果是终本案件,其实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只是暂时终结这个程序。那么按照这个规定,广东地区的终本案件在恢复执行之前也是可以开具调查令的。其他法院总体的结论基本也是终本后恢复执行前都是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因此, 如果当你接受了一个终本的案子,应该如何破局?首先就是和法院沟通申请律师调查令。
如何利用银行流水推进执行难破局
角度一:银行流水里体现被执行人资产的相关信息
调取银行流水后,可以关注其中有无被执行人购置资产的信息,包括动产、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等。例如,在奢侈品店购买名牌包、在金店购买金银首饰的记录,偿还房贷的记录,购买公募基金、股票、保险的记录等。另外,如果流水中经常出现支付加油费、过路费或者车辆维修费的记录,那么很可能意味着被执行人实际拥有机动车(当然,有可能登记在他人名下)。
角度二:被执行人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
在银行流水中,如果被执行人在向第三人转账时备注了是借款,或者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转款时注明了是还款,那么很可能意味着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同时,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我们还可以重点关注有无周期性给被执行人转款的主体。如果有,那么有可能意味着被执行人在该主体处还有未支付的应收款。例如,在我此前办理的一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经与客户沟通,我们了解到对方在当地的一些医院可能有应收账款,就当即向法院提供了这个信息,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基本户的银行流水。结果,执行法官一看流水就发现,对方账户上周期性地有几家医院汇入的货款,便向这些医院进行了调查走访,果然发现对方在其中几家医院还有上百万的应收账款。后来,这个案件成功执行到位,客户非常满意。很多律师可能会觉得,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应该都已经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如果有钱付给被执行人,也会被冻结。这个其实是不一定的,如果真有第三人欠被执行人的钱,被执行人一定会以各种理由要求指定其他的账户进行收款,这样我们根本没有线索。
角度三: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工资收入的情况
根据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也属于可以冻结和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扣除基本生存费用的基础上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支付给法院。在调取银行流水后,我们可以关注,是否有相关企业给被执行人发放工资的记录。如果被执行人已经退休,还可以关注被执行人有没有领取退休金的记录。
角度四:被执行人的股东瑕疵出资的线索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其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包括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调取银行流水后,我们可以关注相关股东有无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记录,以及在出资到位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另外,如果通过银行流水无法判断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但股东和公司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那么也可以进一步分析股东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者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并据此进一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角度五: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线索
根据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了财产,那么在调取银行流水后,我们也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不实申报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如果在被法院罚款拘留之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那么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角度六: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线索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我们可以关注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有无高消费的记录,例如乘坐飞机、旅游度假等。虽然,目前法院已经从技术上与铁路民航等部门打通,可以直接限制被执行人购票,但实践中也不乏被执行人通过护照或者黄牛等途径规避限制的情况。然而,即使存在规避行为,也必然会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另外,针对部分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问题,通过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我们也可以查看有无缴纳学杂费的记录,然后在对应查询相关学校是否为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被执行人子女是否仍在就读。
角度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
根据部分省市高院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案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如有大额的收入、支出,无法合理说明的,将被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甚至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例如,在我最近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的一个银行账户自判决生效后的收入和支出就均高达1000多万元。在固定相关证据后,目前已经顺利通过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除了罚款、拘留和追究拒执罪外,从民事角度,对于被执行人无法合理说明的转款,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收款方返还相关款项。其中,可以重点关注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等主体。
角度八: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的线索
在相当多一部分执行案件中,为了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会隐匿起来,不接听法院电话、也不签收相关文件。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案件往往会陷入僵局。虽然,理论上法院也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但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的线索。在调取银行流水后,结合被执行人的日常消费情况,比如消费的商家名字、缴纳物业费的记录等,能够帮助申请执行人至少锁定被执行人大致的活动范围,为进一步找到被执行人提供线索。
角度九: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出境需求
调取银行流水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关注,被执行人有无出境的记录,如购买出国的机票、在境外消费等。如果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出境的需求,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不少案例中,由于急需要出境就医、开展业务甚至满足出国看世界杯的需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债务。
结语
执行市场规模巨大,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全国法院每年新收的执行案件接近 1000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超过 2 万亿元,历年还有大量以“终本”形式结案但实际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一种说法是,执行业务是“蓝海”。这点我不完全赞同,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执行业务是“一片汪洋大海”,律师在其中是能够淘出金子、获得超额回报的。虽然,没有任何一个诉讼律师会承认自己不会做执行,但是精细化、专业化甚至产品化的执行法律服务在目前的市场上肯定是稀缺的。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传统的办案方式基本是完全由法院主导。律师帮当事人提交执行申请,然后等着法院网络查控的结果,如果没有查到财产,法院和律师就要共同说服当事人同意终本;如果查到财产,就等着法院拍卖、变卖。但其实,律师在执行程序中也是大有可为的,比如,可以实地调查走访、申请调查令调查取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加被执行人、另诉其他责任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拒执行为,还可以申请法院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领域,一直很热。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未来执行领域肯定会再次掀起一波热浪。借本文的契机,也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够关注和参与执行业务,共同为破解执行难的愿景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