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700元买10瓶茅台,发现全是假的索赔67000元,却遭超市拒绝:明知是假还买?

江南史话呀 2024-10-14 13:59:00

云南一男子以6700元,在超市买了10瓶茅台酒,哪知道,朋友喝了后都很上头,检查后才发现酒竟是假的!随后男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假一赔十”赔偿自己67000元!可超市却认为男子知假买假,是违法行为而不予赔偿!

这一天,弥渡县陈献礼跟明友约好中午一起吃饭,便想到要买一些礼物送朋友,这时,他刚巧看到了路边一家名叫“物美廉”的超市,便走了进去。这个超市在当地也算是一个规模相当大的超市,而且有相关单位颁发的信誉证书挂在墙上。看到柜台上的茅台酒,他就询问了一下。超市老板告诉他,自己的超市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每瓶上面都写有编码,并拿出了茅台酒的进货单给陈献礼看,还保证如果是假酒,他愿意十倍赔偿。有了超市老板“假一赔十”的承诺,陈献礼最终决定在这家超市买下茅台酒。之后,陈献礼以每瓶670元的价格一共买了10瓶,还特意让超市老板提供了发票,在发票上注明了每一瓶茅台酒的编号并写明了“假一赔十”的承诺。陈献礼高兴地拿着这10瓶茅台酒,前往朋友家。没想到,他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陈献礼说,自己和明友打开茅台酒喝时,因为仿真相当高明,大家都没有看出来。但朋友喝得多的,都觉得上头,所以他觉得这酒有问题。

陈献礼想定要查出这几瓶茅台酒的真伪。于是,他拨打了茅合酒公司防伪电话查询。一查,酒是假的。陈献礼想起当时超市老板十分肯定地承诺过自己这10瓶贵州茅台酒根本没有问题。想到这些,陈献礼便带着剩下的几瓶茅台酒来到工商局。工商局根据陈献礼提供茅台公司作出的鉴定,对陈献礼和“物美廉”超市双方进行了调解,由超市向陈献礼退还当时购买10瓶茅台酒的所有款项。按理说,陈献礼得到了赔偿,经济上也没有什么损失。可是,陈献礼一口咬定超市老板当初承诺过自己“假一赔十”,因此一定要让超市老板兑现自己的承诺。双方调解无果,陈献礼便把“物美廉”超市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并承担交通、住宿费。陈献礼要求法院判令超市承担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即承担6700元货款十倍的违约金67000元。可超市则不服,此次合同纠纷的起因在于陈献礼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因为要请客来买酒,而是以此为借口,买了酒以后马上向工商部门投诉来骗取钱财,是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

陈献礼则辩称,自己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自己是一个具有高度维权意识的公民,这种行为怎么能说是“知假打假”?超市方面则指出,原告在云南进行打假已经有上百起,赚取了巨额资金。在庭审中,超市提供了陈献礼近几年在云南进行打假活动的相关报道,以证实陈献礼具有多年的打假经验,能够一眼识别茅台酒的真假,并以此来骗取赔偿的行为。可是,对于这种说法,陈献礼有自己的观点。陈献礼说,两年内自己大概举报了十起假货。不管是酒还是电器,只要是假的我就有权举报。他还表示,国家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是严令禁止的,至于“知假买假”并未不允许。原告买了假酒进行索赔,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种维权的方式,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种手段。“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争议。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但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因此,又不符合立法的目的。面对这样一起纠纷,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原告陈献礼提供的茅台酒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依法驳回原告陈献礼的诉讼请求。

陈献礼对一审结果表示不理解,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时,陈献礼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原来,陈献礼获得了一份茅台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鉴定人员余先生、杨先生对其所购茅台酒的真伪进行鉴定。

经鉴定,陈献礼在超市所购买的茅台酒不是茅台酒公司生产(包装)的,法院认为此次鉴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超市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超市方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规定。

最终,二审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超市依法赔偿上诉人陈献礼8瓶酒价款的一倍共计人民币5360元(10瓶茅台酒的购货款已在调解时退还):对于未经鉴定,已经喝完的两瓶酒由于无证据证明为假冒茅台酒,法院不支持赔偿请求。

对于陈献礼“假一赔十”的请求,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只能依法支持陈献礼8瓶酒价款的一倍的赔偿金额。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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