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200元交易,2年后被拘留15天,不服上诉称已过处罚时效

雪峰说法 2023-11-11 16:03:28

山东泰安,男子是一名国企员工,因内心空虚花200元找失足女,6个月后安然无恙,可2年后警方突然找到他,男子承认所作所为,警方准备对其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男子:不是说超过6个月就没事吗?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尹先生30岁出头,在一家国企上班,学历较高工作稳定,收入也很可观,不过由于眼光挑剔,之前一直没有结婚,喜欢通过网络交友。

2年前,尹先生通过交友软件,认识附近的人孙女士,对方头像年轻漂亮,尹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主动与她打招呼,希望和佳人来段美丽的邂逅。

谁料孙女士也很积极,双方很快聊得火热,尹先生提出要见面,孙女士暗示要给400元,尹先生躁动的心早已按捺不住,很快打车找到孙女士住处。

见面后,尹先生发现真人和照片严重不符,心中略微有些失望,认为400元太多,不过来都来了,总不能空手而归,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商定以200元代价完成一次交易。

交易时尹先生给的是现金,10分钟后心满意足离开,他虽然内心有所忐忑,但聊天用的是微信小号,认为这样比较安全,抱着侥幸心理,6个月很快过去,他以为此事就这样平息。

可他不知道的是,孙女士在两人见面后3个月,因再次从事不法交易被警方抓获,她很快一五一十交代,自己近6个月来的所有交易对象,其中自然包括尹先生。

由于尹先生和孙女士只见过一次,孙女士无法描述出他的具体样貌,两人又是通过微信联系,孙女士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没有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因此无法确定具体身份,且该号从交易后一直未登录,也无法进行有效定位,事情就这样陷入僵局。

2年后,案情迎来转机,当地上级警方开展扫黄打黑专项行动,调查期间仔细排查,发现尹先生和孙女士之间,存在一笔转账记录。

鉴于之前孙女士到案后,曾提到过与尹先生有过交易,现在又发现十分可疑的支付记录,上级认为,此事程序上不当,遂启动纠错程序重新调查。

这次调查中很快发现,国企员工尹先生的微信号,正是和孙女士聊天的账号,且转账记录指向的也是尹先生,于是警方将他传唤到案。

经过询问,尹先生十分爽快地承认交易的事情,且辨认出孙女士,在尹先生看来,此事已时隔2年,不会再对他进行惩处,他只要态度端正点就好。

警方调查结束后,认定尹先生的行为构成嫖娼,且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尹先生处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

听到要拘留的那一刻,尹先生彻底慌神,如果真被抓进去,可谓名声扫地,无颜面对家人朋友,还可能会失去工作,于是他立即翻供,拒不承认此事。

可警方已经认定此事,尹先生还是受到处理,事后他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被拒绝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将警方诉至法院,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此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由此可见,要想撤销处罚,必须符合上述6个条件之一。

法律适用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于不法交易行为,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没有完成交易或女方因生活所迫初次交易,尹先生并不在此列,因此处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虽然是顶格处罚,但符合法律规定。

尹先生与警方的关键争议在于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尹先生认为,交易时隔至今已经2年有余,超过6个月期限,故应当不再处罚;不过警方却有不同看法,法律条文的规定,是6个月内没被发现才不处罚。

而尹先生的行为,在案发后3个月就被发现,之所以一直没有处罚,是因为没能成功找到涉案人员,因此,这种情况仍属于在6个月内发现,应当立案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警方胜诉,维持对尹先生的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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