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该条款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特征,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在婚姻家庭领域,目前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与旧《公司法》规定一致,离婚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但自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并删除了该条款,从而给离婚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引发了法条的选择适用问题。
一、法条规定: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分情况讨论。
非持股配偶请求分割股权份额
若非持股配偶请求分割股权份额,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股权才能转让给非持股配偶。
非持股配偶要求股权折价
若非持股配偶仅要求将股权折价,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由持股方向非持股方支付补偿款。
双方都主张股权,但不愿共同经营
若双方都主张股权但不愿共同经营,则可以竞价确定股权归属。如果非持股配偶想要取得股权,还必须经过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股权取得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新《公司法》简化股权对外转让流程
在以往涉及夫妻股权分割的司法实践中,非持股一方只有在其他股东同意时才可能成为登记股东,否则只能取得股权折价款。如(2019)浙民申1687号裁定书中所述:
「节选自(2019)浙民申1687号裁定书」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与原《公司法》[1]相比,删除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转让规则,简化了股权的对外转让流程。
前述条款的变化意味着: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即可对外转让股权,增加了非持股一方取得股权的可能性。这一变化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非持股一方的权益,但是对持股一方将意味着风险,即股权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增强,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在离婚股权分割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转移,影响公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将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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