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聚众斗殴,如今自首认罪两男子犯聚众斗殴罪领刑

荆门晚报 2024-06-27 14:17:45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聚众斗殴罪,两男子为10年前所犯的罪行买单,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分别为宋某,男,今年56岁,沙洋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谭某,男,今年41岁,湖北巴东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1年11月10日,谭某得知公安机关在侦办他所犯之事时,做出正确选择,在其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年12月11日,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谭某、宋某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9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3年,邱某与彭某在竞标荆门一项目时,相互约定不论谁中标都合伙建设该项目。后来,邱某中标该项目,彭某要求邱某分工程做时,两人发生矛盾。2013年11月30日,彭某带人到该项目工地,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并让工人转告邱某次日还会带人阻止施工。邱某得知后告诉该工地水电项目承包人宋某,让他防备。

2013年12月1日,宋某邀约谭某等人到工地等候。彭某电话邀约他人到该工地,邱某与彭某争吵两句后,宋某带谭某等人持铁锹与彭某一方人员打作一团,导致对方一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伤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此外,斗殴期间,对方一辆皮卡车被砸坏。

一审认为,宋某、谭某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宋某、谭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宋某、谭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链接

何谓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刑法以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 阅读: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