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尤其是一些大型超市,商品琳琅满目,供人们生活所需的日用品应有尽有,最大限度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超市满足人们选择自由的同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必不可少,如极少数的工作人员、自主结算等。实践中,超市物品频繁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现在大型超市的运作机制来看,发生于超市内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有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以下结合两例实例,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正。
近日,苏州某年轻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将商品上的条形码掉换,如将一块钱一盒的西红柿上的条形码解下,贴到20元一盒的草莓上;将五块钱一盒的鸡胸肉的条形码贴到50元一盒的牛肉上等。然后到无人值守的自助结算机上以极低的价格购得了一大包商品。该女子通过这样的手段在超市购物多次,终于引起超市工作人员的怀疑,在新近一次如法炮制时,被当场抓获并报警,女子对自已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起案件中,女子采取欺骗手段,骗过了自助结算机,转移了商品的占有权,且该女子多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女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意或无意中贯彻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原理,定性精准。
本案中,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和平(非暴力的欺骗)手段,改变超市对商品的占有,建立起自己占有的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我们注意到,女子被抓时,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对,女子盗窃商品(差价)的价值仅为100元左右,根据盗窃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型盗窃罪标准为1000元以上,意味着女子单次盗窃行为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要求,不构成盗窃罪。问题是,盗窃罪五种行为方式中,还有一种“多次盗窃的”,该类型盗窃罪对盗窃数额没有要求,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女子每次偷拿超市数额不大的商品,只在两年内偷了三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呢?
实践中,常见一种行为,如偷拿他人一只鸡蛋两根葱等微量物品,称之为小偷小摸行为,由于行为人不具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而“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中的多次是指“两年内三次”,中的盗窃应当是具有刑法意义的盗窃行为,虽然不要求每次都构成盗窃罪,但至少每次行为都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未遂,或具有数额较大财物被盗的危险的行为。显然,小偷小摸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质。
据此,本案中,女子虽然多次窃取超市商品,但其并不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因此,女子不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女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但多次盗窃并没有数额的要求,因此,女子构成盗窃罪。
您支持哪一种观点?
以下我们将上述案例稍作变化,女子还构成盗窃吗?
近日,某年轻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将商品上的条形码掉换,如将一块钱一盒的西红柿上的条形码解下,贴到20元一盒的草莓上;将五块钱一盒的鸡胸肉的条形码贴到50元一盒的牛肉上等。超市收银员结帐时,发现商品价格与商品不符,控制女子并报警,女子对自已采取同样手段多次偷超市商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例与上述案例唯一不同的是,前一个案例中,女子通过自助结算机结算方式盗窃超市商品,本案例中,女子通过超市人工结算方式盗窃超市商品。
前面我们已提到过“机器不能被骗”原理,换言之,女子通过欺骗机器的手段,窃取超市商品的,构成盗窃罪;通过欺骗超市员工方式,窃取超市商品的,构成诈骗罪。因此,本案中,女子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应将女子多次窃取超市商品价值累计计算。
结语:以上通过一起真实案件,重点讨论了“机器不能被骗”原理的具体运用,及“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中盗窃的理解。本文认为,女子通过自助结算机窃取超市商品的行为为盗窃行为,由于女子每次盗窃欠缺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女子不构成盗窃罪。当然也有不同观点,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