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的房屋仅登记个人所有,出售时需要配偶同意吗?
从房屋产权归属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婚内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需要配偶的同意。
从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方面来看,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在购买时如果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那么第三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擅自出售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律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如果配偶不同意出售,可以向出售方主张赔偿损失。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申请异议登记或及时起诉确权。
总之,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配偶不同意出售,试图出售房屋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