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私自向业主出租停车位,如此牟利违法吗?

物业之友 2024-07-22 17:42:45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租停车位赚取租金违法吗?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湖南韶山某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对一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与秩序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所得租赁费用由两人瓜分。经查,两人共同侵占98700元,陈某、李某分别单独侵占34508.7元、13200元。2022年8月份,陈某、李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韶山某房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陈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李某均未上诉,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及缴纳罚金。

普法时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韶山某房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加强电动车的停放安全的几点建议,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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