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电缆间距小于0.1m,被罚36.6万!

从霜谈地 2025-01-22 00:08:35
检查发现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4301队施工三水平北一石门9层二段机道掘进工作面后部刮板输送机出货联络巷,使用配风口配风,现场溜煤眼未放严,配风口上放有风筒、木板、皮带等杂物,配风方式不合理,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96皮带上山挡车栏在未行车时为提起状态,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3.三水平北二石门4号采后永久密闭下部碹体脱落且闭前有2捆绞车大绳等杂物,栅栏损坏,设置的措施孔不符合规定,未在密闭顶板设置直径不小于100mm的措施孔, 不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5.1的规定; 4.北部平行风井上部未安设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5.北部平行风井有3处托绳轮磨损严重并且不能转动,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6.三水平北二石门变电所未按本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配备灭火器材,缺少消防锹、消防镐,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7.-92m标高轨道大巷局部通风机处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接地极接线断接,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8.-157m标高皮带运输巷老配电点、三水平北大巷、三水平北一石门8层二段机道共计3处地点的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小于0.1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9.三水平北一石门架空乘人装置上山编号第55号横梁处的上行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10.抽查整备区432队职工刘海庆下井未携带标识卡,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1. -92m标高轨道大巷矿车L-013号矿车每端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三水平北大巷发现2台矿车无编号、矿车每端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12.三水平北二石门人车站点有2处电缆标志牌未明确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等内容,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13.三水平北二石门变电所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14.三水平北二石门无人值守变电所未关门加锁,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分别依据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合并处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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