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感到非常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弘扬社会优良风气。我们这个社会,充斥着金钱的腐朽气息,需要大家来呼唤正气,依靠法律,一起参加营造更和谐更有序的社会环境。
有这么个儿子,多年前因为不愿意照顾年迈的母亲,和母亲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母亲从此生老病死与己无关,从此竟然真的不赡养母亲,对母亲不闻不问。母亲由另一个儿子照顾,一直到去世。
由于母亲土地被征迁,获得了一笔可观的征地补偿款,去世后又由政府发放了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在金钱的诱惑下,该男子向湘潭法院起诉,要求和哥哥一起分割母亲的遗产。
正常情况下,由于母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两个儿子,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但这个小儿子由于没有赡养母亲,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逃避赡养义务,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未能分得任何遗产。
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湘潭法院判决该男子不分遗产,是非常合理的,也是正确的判决,声张了正义。
这里应澄清一下,亲人去世时的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带有对家属的精神抚慰性质,在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