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多次盗窃犯下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为易某,男,今年52岁,小学文化,东宝人,无固定职业。
去年9月6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易某涉嫌盗窃,遂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易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去年6月至9月,易某先后4次在荆门城区盗窃他人财物。去年6月21日2时许,易某来到荆门城区一成人用品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无人售货机的货柜撬开,盗走1个充气娃娃。去年8月23日凌晨,易某来到荆门城区一市场未关门的海鲜批发店将一箱蛏子盗走,后丢弃在附近草丛。去年8月30日11时许,易某来到荆门城区一小区树林,将在此处充电的一电动车上的充电器盗走,后将所盗充电器丢弃。去年9月5日1时许,易某来到荆门城区一市场一鲜肉店盗走放置在门口的半袋肥肠并带回自己家中。
案发后,民警将上述物品查获并发还当事人。经司法鉴定,易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认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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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
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
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