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产后出血输血抢救不及时,医方担全责并赔偿73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8-14 17:57:11

一、患方陈述

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入住妇幼保健院产科待产,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医生交待产妇查后各项指标正常,我们同意产道试产并签字。11月23日凌晨约1;30左右生一女活婴,因为产道有出血,要求家属给予子宫按摩。

未有采取其他任何救治措施,于4时返回病房。直到4时20分因出现失血性休克,意识模糊不清,医院才给予输血补液抢救治疗,因输血不及时,病人病情愈来愈重,由医生陪同转送省二院东院住急诊重症医学科。

省二院初步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肝、肾、凝血、脑);3、重度贫血;4、产后出血;5、代谢酸中毒;6、2型呼吸衰竭;7、气管插管术后;8、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入院后进行各项辅助检查,给予特殊级别抗生素抗感染、止血、促宫缩等综合治疗。

因各项化验检查好转不明显,2019年12月5日行手术切除子宫去除感染源。12月17日转妇科治疗,继续给予静脉营养支持、低分子预防血栓、抗感染、维持电解质平稳等对症治疗。12月24日患者病情较前有所好转,因思念家中女儿心切,强烈要求下准予出院。出院后住x县中医院内科继续治疗。

二、患方观点

患者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凌晨分娩一女婴,产后出现大量出血,医生未做任何处理。让患者返回病房。约三个小时后,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重度贫血,医生给予输血补液抢救。

因医生的不负责任,耿误了抢救时机,对此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患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住院期间原告已支医疗费等260500元整,要求医院再赔偿其他损失470000元整。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责成被告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产后出血,医院抢救不及时造成的各项损失47万元整(不包含医院原来已垫付的住院治疗费贰拾陆万零伍佰元)。

四、被告辩称

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五、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峰,x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x县x大街x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兴。

经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鉴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为6级。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双方对赔偿数额也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共计为730534.82元(原、被告发生医疗纠纷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60500元)。

上述事实原告方提交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承认原告陈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向原告请求法院责成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7万元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0日判决,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0534.8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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