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尿毒症患者入院7天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0万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4-08-22 11:07:21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马先生(54岁),以“规律透析9年,流鼻涕,头晕1天”为主诉入住市医院治疗,其既往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入院初步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状态肾性贫血肾性骨病;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2型糖尿病;4、睡眠低通气综合症。诊疗计划为:1、按内科常规护理、二级护理、低盐低脂糖尿病饮食;2、治疗上给予抗病毒、降压(缬沙坦胶囊、硝苯地平片)等对症治疗;3、规律性血液透析治疗3次/周,继续严密观察病情。

入院第5天患者开始出现咳嗽、咳痰、痰不易咳出、鼻塞、全身酸痛、发烧、乏力等症状。入院第7天6:30左右患者自己上厕所,9:35分许,护士查房时发现无应答,立即通知主任医师后,查体:血压0/0mmHg,口唇及甲床苍白,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心跳,无呼吸,全身冰凉,生理反射未引出。检查心电图提示:直线,证明患者已死亡。

患方认为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严格遵照相关的护理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的医疗风险回避不充分和未能严格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治疗生存期缩短的生存机会丧失,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治疗生存期缩短的生存机会丧失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为16%—44%。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其过失相当的民事责任,患者的死亡后果主要与其个人体质和所患疾病存在密切关联,患者入院诊疗期间是本地区疫情形势最严峻时期,医务人员欠缺情况普遍存在并突出。因此,鉴于疫情特殊时期,参照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是治疗其原发疾病所产生的,该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患者入院诊疗期间是本地区疫情形势最严峻时期,住院人员的伙食由政府统一供应的,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判决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医患方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申请重新鉴定。患方认为法院不支持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明确医院使用氨茶碱药物存在错误,且没有客观、科学的评估患者的病情,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的护理义务,医院借疫情防控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其过错责任44%的赔偿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采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作为实施疾病诊疗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其诊疗活动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另一方面,在诊疗活中,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某些医疗行为甚至具有侵袭性,为了平衡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活动的行为赋予了较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就可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分级护理制度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护理分级是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本案中患者为二级护理,根据护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包括以下要点: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以及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等。市医院的医护人员未严格遵照相关的护理技术规范要求,被鉴定机构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另外,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中所界定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参与度)是鉴定机构从法医学的概念上进行的界定,并不是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标准。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并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就是综合考虑到患者入院诊疗期间是本地区疫情形势最严峻时期,医务人员欠缺情况普遍存在并突出的现实情况,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当时疫情防控的政策,驳回了患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

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有很大的帮助,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疾病的快速恢复,减轻患者的身心痛苦,同时专业、优质的护理服务还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为患者筑起一道健康之墙。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0 阅读:398
评论列表
  • 2024-08-23 11:23

    真的是死哪讹哪!尿毒症透析这么多年久了随时都会有并发症发作,而且一发作基本就是凉。我堂哥五十三尿毒症在市医院透析并发症发作进了icu救了回来,然后凌晨三点再次发作并发心梗心衰救不回来了。

  • 2024-08-28 22:41

    法医不懂医,不会给病人看病,连指南都似懂非懂,无能力作出合理鉴定。

  • 2024-08-27 16:26

    聪明的医院,病人病到这个程度都不接收了,医院接收了还被讹了19万。

  • 2024-08-23 06:49

    尿毒症,本身就不行了[得瑟]

  • 2024-08-26 16:55

    任何一个尿毒症的最后不都是死在某家医院,都赔钱?

  • 2024-08-27 15:45

    好了,我领居也是尿毒症,赶紧来去告诉他!

  • 2024-08-28 22:39

    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