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领域,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庞大,这些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况,如事实认定困难和法律适用的挑战。具体来说,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本金数额、如何界定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债务的性质、如何处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如何甄别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如何识别和判定“名实不符”的借贷关系、如何审理涉及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纠纷,以及如何界定职业放贷人的行为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显得较为棘手,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统一裁判规则。本系列文章以民间借贷七个难点进行研究,供读者参阅。
01.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处理☉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的处理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实践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挽回本金和利息损失,是否还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无论是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从节约诉讼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角度来看,对于可以通过执行刑事判决得到保护的财产权益,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重复救济。然而,对于无法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获得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02.民间借贷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处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实体问题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上。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至于在哪些情况下,尽管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仍不受影响,需要进一步分类分析。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当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被欺诈一方撤销权,比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更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打击犯罪。这是因为,被欺诈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民间借贷合同,从而使欺诈人承担最重的财产责任。这有助于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抑制犯罪行为,与刑事法律遏制犯罪的目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