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过海关,功能性母粒与塑料粒子的HSCODE归类该怎么判断?

效果塑连 2024-10-23 02:56:18

在归类中很多外观类似的产品其实在税号归类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对于塑料行业来说,母粒与塑料粒子的HS CODE归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有什么区别?

在深入探讨这两种塑料产品的HS CODE归类区别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两种产品在实际用途中有什么区别?又有什么相似之处?

相似点:外观看上去同为树脂形式(一般为颗粒原材料),很难区凭借外观区分。

不同点:用途方面母粒是一种添加剂,添加到塑料制品中,而塑料粒子本身及是主要加工原材料,通常直接用于注塑、吹塑等塑料制品的生产。

成分组成方面,一般母料含有的功能性添加剂的含量远高于普通塑料粒子中的含有的(比如色母粒中的着色剂成分远高于普通有颜色的塑料粒子)。

归类依据

结合产品的介绍,在归类上首先塑料粒子的归类很明确,其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第三十九章总注释中“初级形状”定义,是最典型的品目39.01至39.14 的“初级形状”的产品。

而母粒(Masterbatch)看似外观也是符合“初级形状”的范畴,那实际呢?首先我们来看注释中关于初级形状的定义是什么:

品目39.01至39.14仅包括初级形状的货品。所称“初级形状”的范围,本章注释六已有规定,仅适用于下列形状:

(一)液状及浆状。此类材料可以是需经加热或其他方法“熟化”以制成材料的基本聚合物,也可以是分散体(乳液及悬浮液)或未熟化或部分熟化材料的溶液。除了“熟化”所需的物质〔例如,硬化剂(交联剂)或其他共反应剂及促进剂〕外,此类材料可含有增塑剂、稳定剂、填料及着色料等主要使成品具有特殊的物理性能或其他所需特性的物质。这些液状和浆状材料可用于浇铸、压挤等,也可用作浸渍材料、表面涂料、清漆或油漆的基料、胶水、增稠剂及絮凝剂等。

如果加入了某种物质,所得产品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的,这些产品则不归入第三十九章,例如:

1.调制胶,参见本章总注释末尾所列不包括货品的第(二)款。

2.制成的矿物油添加剂(品目38.11)。

还应注意,以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解在挥发性有机溶剂中所构成的溶液(胶棉除外),如果溶剂重量超过溶液总重50%的,则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2.08〔参见本章注释二(五)〕。

不含溶剂的液状聚合物,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靠加热、大气中水分或氧的作用而不需加入硬化剂来成膜),应归入品目32.10。不是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的归入本章。

(二)粉状、粒状及鳞片状。此类形状的材料可用于模型、制造清漆及胶水等,还用作增稠剂和絮凝剂等。它们由在模塑及熟化处理时变为塑料的未塑化材料构成,或由加入了增塑剂的材料构成;这些材料可以混有填料(例如,木粉、纤维素、纺织纤维、矿物质、淀粉)、着色料及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其他物质。粉末可用于通过静电或非静电加热涂覆物品等

(三)不规则块状、团状及类似散装形状,不论是否含有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填料、着色料或其他物质。规则几何状的块料不属初级形状范围,应视为“板、片、膜、箔、带”(参见本章注释十)。

可以看出满足“初级形状”不仅仅是外观符合,在外观符合的前提下,还有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1、如果加入了某种物质,所得产品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的,这些产品则不归入第三十九章;

2、对于允许添加的成分的添加种类、添加目的有一定的限定:

对于液状及浆状产品,除了“熟化”所需的物质〔例如,硬化剂(交联剂)或其他共反应剂及促进剂〕外,此类材料可含有增塑剂、稳定剂、填料及着色料等主要使成品具有特殊的物理性能或其他所需特性的物质。

对于粉状、粒状及鳞片状额外允许可以混有填料(例如,木粉、纤维素、纺织纤维、矿物质、淀粉)、着色料。

这里体现了很重要的一点:添加剂添加在树脂中是赋予树脂成品特殊的理化性能而添加,体现产品主要特征产品主体仍然是其中的树脂成分。

故基于以上第一点首先色母粒就不属于“初级形状”的范畴,因为色母粒因为加入了着色料了(过量的),使其具有了特定的功能,所得产品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的(三十二章)。

而其他的功能性母粒(Masterbatch)(功能没有具体列名)的产品没有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外观也符合“初级形状”,是否可以仍然归入第三十九章呢?

根据前面对于母粒(Masterbatch)的叙述,母粒(Masterbatch)的本质是“添加剂”(这个功能由添加剂成分体现),一般情况母粒(Masterbatch)含有的添加剂成分的含量远远高于一般塑料成品,而其中树脂成分仅是作为载体存在的。

这样其就有悖于“初级形状”中第二个添加成分限定这里的描述-----其是添加剂为主的产品附着于树脂载体上,而不是添加剂赋予树脂特殊的理化性能。

故笔者认为其他的功能性母粒产品同样也是不符合注释定义“初级形状”这个概念的初衷的。在归类上,依据其功能性添加剂进行归类是更合理的。

总结:

塑料功能性母粒主要根据其功能性添加剂进行归类,可能按其功能归入32.06、38.12、38.24等品目;塑料粒子则主要根据其聚合物类型进行归类,通常归入第39章第一分章。

海关案例

最后来看下海关对于此类产品是怎样归类的:

相关编号:

R-2-5100-2022-0044

决定税号:

38249999

商品名称(中文):

改性增刚母粒

商品名称(英文):

Rigidity-enhancement Masterbatch

商品名称(其他):

商品描述:

外观:黑色颗粒;包装:25千克/塑料编织袋;用途:适用于聚乙烯塑料吹塑成型、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加工工艺的填充改性,增强塑料成品的刚性,降低产品成本;成分:滑石48%(CAS号为13376-74-4,填料)、聚乙烯46%(CAS号为9002-88-4,载体树脂)、PE蜡2%(CAS号为9002-88-4,助剂),硬脂酸 2%(CAS号为57-11-4,助剂),炭黑 2%(CAS号为1333-86-4,助剂) 工艺流程:配料→高速混炼→挤出→切粒→风冷→抽检→包装

发布单位:

广州海关

归类决定

相关编号:

Z2022-0045

决定税号:

32064990

商品名称(中文):

聚乙烯碳黑母

商品名称(英文):

商品名称(其他):

商品描述:

聚乙烯碳黑母为黑色颗粒状,主要成分为碳黑和聚乙烯,有BKE-2501、BKE-2501-C5、LL6156等三种型号。型号BKE-2501的成分:碳黑50%、低密度聚乙烯(LDPE)10%、PE蜡(PE-520)11.7%、滑剂蜡(H-50S)4.7%、老防剂(1076)0.4%、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23.2%;型号BKE-2501-C5的成分:碳黑50%、低密度聚乙烯(LDPE)14%、PE蜡(PE-520)11.6%、滑剂蜡(H-50S)4.7%、老防剂(1076)0.5%、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19.2%;型号LL6156的成分:碳黑40%、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55.7%、老防剂(1010)3.5%、老防剂(168)0.8%。该产品主要用于塑料的注塑及挤出成型,起提高黑度、亮度及遮蔽紫外线的作用。

归类意见:

聚乙烯碳黑母的三种型号均为聚乙烯及碳黑组成的黑色颗粒,其中碳黑含量40%~50%。此类商品为无机着色料(碳黑)分散在塑料中的浓缩分散体,属于《税则》税目32.06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206.4990。生效时间:2022年9月1日涉及公告(HB文):2022年第78号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归类决定

相关编号:

Z2022-0067

决定税号:

38249999

商品名称(中文):

阻燃型改性树脂粒

商品名称(英文):

商品名称(其他):

商品描述:

阻燃型改性树脂粒成分为树脂(如PE、PP、EVA、PVC等)15%~20%、三氧化二锑70%~80%、阻燃助剂(如八溴联苯)2%、流变分散剂2%、铝酸质偶联剂1%、其他助剂1%,外观为白色或米黄色粒状。该商品生产工艺是:按相应的配方将一定数量的三氧化二锑、树脂基料和各种助剂加入到高速混料机中混合均匀,然后将混好的物料均匀送到双螺杆造粒机中进行造粒,物料在140多度的高温下在造粒机中进行交联偶合,形成完全均相的熔体,经模具挤出进行风冷切粒,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包装入库。该商品主要在塑料、橡胶、电缆等高分子合成材料中起阻燃作用,能直接与其他塑料原料混合熔融,注塑成型(如家电外壳、汽车饰件等)。

归类意见:

该商品是由三氧化二锑与树脂、助剂等成分经加工后制得的混合产品,因此不能作为单一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归入品目28.25。根据《税则注释》规定,品目38.09项下的商品是专用于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的产品,而该商品广泛用作塑料及聚合物的阻燃成分,因此也不能归入品目38.09。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生效时间:2022年9月1日涉及公告(HB文):2022年第78号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作者陈积斐,上海市报关协会归类专业委员会综合组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