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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黄河的报道,2020年辽宁丹东振兴区保利三期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件,导致时年55岁的锁匠王立军不幸身亡。
根据警方在判决书上的描述,2020年6月19日该小区住户王某娟报警求助,说自己女儿把自己反锁在家中,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到场,锁匠王立军将门打开后王某娟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导致王立军死亡。
根据王立军妻子王艳丽的说法,她曾隐约听到警方在电话里说现场有煤气泄露,但是这个说法并没有出现在警方的描述里。
警方自述处置过程依法、规范、科学、得当,王立军死亡系意外爆炸导致。
而王艳丽认为警方明知道煤气已经被打开,却仍叫丈夫和警察一起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是预判上的失误。因此起诉警方索要国家赔偿,一审二审败诉,目前申诉也已经被驳回。
新黄河发布的判决书缺少了法官释法说理部分,所以也不清楚法院对警方的行为如何评价。不过他们采访了两个律师,都提到依照人民警察法,公民因协助警方受到损失应当获得抚恤或者补偿。
我谈谈我的看法供参考。
先说法律层面吧,我个人看法可能会有点不太一样,我认为王女士的诉讼方向可能有点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王立军的身份是什么,他肯定不是在编民警大家没争议,我看到王女士似乎认为属于警务辅助人员,因为他们签署过一个《责任状》。
但那种情况是要经过招聘后有专门岗位来辅助警方工作,而根据王女士自述她丈夫是每次开锁之后结算费用,警方也认为这属于经营行为,所以我认为他属于警方采购社会服务的提供商。
这个情况也不新鲜,比如说公安局雇佣的保洁,或者雇佣社会车辆的司机,租用场地的管理人员,这都是采购的社会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局在这里这不是执法行为,而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采购活动,比如说警察采购一批桌椅,不能说是警方对桌椅提供商执法,双方是平等主体进行的交易,当然警方的文案措辞比较强硬,但是并不改变这个性质。
所以一开始按照国家赔偿索赔,就会卡在王立军的身份上,因为他并不是被执法的对象,而且国家赔偿法人身侵害赔偿范围里也没有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两审败诉。
如果国家赔偿走不通,我认为走民事诉讼会更合理一些,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当然这样的话首先应该起诉的是王某娟母女,因为这是他们引燃煤气导致的爆炸。
我们以前也讲过,侵权索赔三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那王某娟母女导致爆炸是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果关系也比较清楚,起诉他们没问题,至于他们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实不影响民事索赔。
比较奇怪的是王女士说对方不知去向,这个不应该啊,按理说他们不光对王女士,对其他邻居的损失也负有赔偿义务,甚至有可能构成过失爆炸罪的,而且没有他们死亡的信息,新黄河的报道里也没有提到他们是否尝试寻找这俩人,怎么这事儿的罪魁祸首反而隐身了?
至于警方是否有过错目前存在争议,因为没有看到事件调查报告,也不清楚当时现场是否可以预见爆炸风险,按理说如果能预见警方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王立军的人身安全,因为民警对危险的认识能力应该是强于普通人的,而王立军是他们找来的,所以应该在预见方面承担更多义务。
但是现在同时有两名民警被炸死炸伤,所以不好说是否当时一定能够预见,也可能确实无法预见。
但警方即便没有过错,也可以适度给予一定的抚恤或者补偿,我觉王女士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考虑把警方列为共同被告。
至于报道里提到当地街道社区,我确实看不出跟这个事儿有什么关系,可能也就是如果王女士生活困难,民政这边是不是能协调给予一定的帮助?这个不太清楚。
另外有网民认为燃气公司有责任,这个暂时没法论证,如果将来有事件报告倒可以看看。
那么如果是走民事索赔,现在已经提出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是都可以索要的。
咱们说这个索赔额度也不是随便来的,像丧葬费、医疗费是要实际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要未成年人或者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成年人,然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上年数,比如未成年人是到十八岁。
看报道王女士的儿子当年就已经上大学了,所以还不清楚是否还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诉讼的时候是要举证的,法院就会根据举证情况判定数字,然后在不同被告之间按照责任大小分配,不确定能否达到王女士要求的231万。
但是我想脱离法律补充说一下,这个事儿完全没必要闹到法院啊,虽然王立军不是正式的警务人员,但他毕竟是协助你们工作开锁才身亡的,咱们讲法理也得讲点情理啊,否则以后警方再找人协助,哪个还愿意配合?
既然你说我是经营行为,那我不经营可不可以?
警方如果说一开始比较忙乱没有来得及解决,这时间这么久了,而且都已经诉讼过两审了,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协商一下呢?
这事我觉得完全可以协商解决,一方面是考虑联系王某娟母女做一定的赔偿,另一方面警方这边看是否能够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在二审判决书里也提到了,法院也是这个意思吧?
不过其实目前的报道缺少分局这边的回应,现在新黄河采访警方似乎没有直接采访分局,而是跟着王女士去问的法制大队和派出所,这俩部门可能确实解释不了,
而且我看这意思不确定新黄河是否亮明了记者身份,还是说以家属身份跟具体办事民警沟通的,媒体后续可以直接采访一下振兴分局或者丹东市局,看看能否协调解决。
最后关于警方采购社会服务配合执法的问题,我觉得最高法和公安部应该考虑是否制定一个大致的规则,一方面什么情况就不要让这些人去了,比如说煤气泄露或者其他危险的情况,是否就规定一套标准。
另一方面如果因为配合执法导致的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如何落实,也应该更加明确,现在人民警察法里那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似乎在执行上缺乏具体的指引,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基层民警可能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都有一定影响,这个是不是考虑一下。
以上就是我对锁匠配合警方被炸身亡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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