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酒后服敌敌畏被家属送医,约束带治疗6天致其腋窝损伤

乐正康康 2024-09-08 16:24:41

一、诊治经过

2022年8月2日午后,原告牟某某饮酒后服用“敌敌畏”,被家人发现后送往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抢救,后入该院重症医学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有机磷中毒。入院当日,被告向原告家属发出气管插管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住重症医学科(ICU)知情同意书以及ICU保护性约束带使用知情同意书等,均由原告家属签字。

2022年8月10日,被告重症医学科邀请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进行会诊。2022年8月11日出院。出院情况为“患者病情危重,谵妄,胡言乱语,行为异常,无发热,无恶心呕吐,一般情况较差,双侧腋窝皮肤可见紫色瘀斑伴破溃”。出院医嘱为,建议转入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被告向牟某某家属发出患者自动出院/转院风险告知书、拒绝检查/治疗告知书,均由原告家属签字。

住院病历诊疗经过部分及病程记录中均载明“患者家属决定自动出院,转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已告知自动出院等于放弃治疗,出院后急转院中病情可能加重甚至死亡,家属表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反复劝说无效。经何某某副主任医师同意,给予自动出院,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及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签字办理出院”。

被告《重症护理记录单(二)》载明自2022年8月2日18时起至2022年8月11日14时对原告双上肢使用了保护性约束带,自2022年8月2日18时起至次日6时对原告双下肢使用了保护性约束带。被告自述于2022年8月2日18:40左右至8月7日8时还对原告使用了肩部约束。

二、抑郁状态

2022年8月11日下午,原告到某市精神卫生某门诊就诊主诉情绪低落7月,经初步诊断为抑郁状态,未接受住院治疗。

三、腋窝损伤

2022年8月11日晚,原告告诉家属自己腋下疼,家属发现腋下溃烂后用生理盐水和碘伏进行清洗,家属转天到被告处找主治医生询问,医生答复可以住院治疗也可以自己在家换药处理。

2022年8月16日,原告随家属到被告重症监护室找医生,由医生带原告到该院骨科问询,当天下午在该院打针、拿药,次日在被告门诊就诊,并做肌电图检查,检查结论为神经源性损害,该院骨科建议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

2022年8月22日,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主诉右腋部伤口渗出,初步诊断为损伤、神经损伤,对伤口进行了换药处理。此后至2022年11月30日,原告多次到某市人民医院门诊复诊,进行伤口换药、针灸治疗、冲洗。

四、双上肢神经损害

2022年12月19日,原告到某大学某医院骨外科、康复科门诊就诊,主诉双上肢损伤4月,经该院肌电诱发电位检查,结论为:双上肢神经损害(右侧累及臂丛神经上、中、下干神经,以肌皮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受累为著,左侧以正中、尺神经受累为著,桡神经、肌皮神经、腋神经部分受累),请结合临床。原告未在某大学某医院住院。

五、患方观点

原告因有机磷中毒被被告收为住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被告给予患者约束带约束治疗6天, 现原告留有严重功能障碍,尚未完全康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继续康复治疗及专人护理。诉请判令被告赔偿630176.80元。

六、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的治疗合理、及时、正确,符合医疗规范的规定,无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治疗过程中已经多次向患者家属告知本病的危险性及相应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全部医疗行为无过错。

七、鉴定意见

原告牟某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躯体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的双上肢神经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八、法院判决

2023年7月2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519962.9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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