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南通一家公司的员工王某因为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了几分钟去食堂吃饭,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并且拒绝支付赔偿金。
王某申请了仲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了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所以最终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块钱。
去看了一下双方的陈述,公司说王某到食堂的时候是12点03分,虽然是下班时间,但是公司认为走路去食堂需要5分钟左右,你03分就到了,你肯定早退了,3分钟时间你走不到食堂(我跑过去的不行吗~)。
一个把员工的下班时间抓的这么精准的公司,如果过了下班时间,你要求员工开个会,加几分钟班,会给加班费吗?
现在有些公司真的很离谱,提前上班可以,下班加班不给钱可以,早走几分钟吃饭不行,打工人他有什么错,他只是犯了干饭人都会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