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9月12日,胡某某在被告医院的病程记录显示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于2021年9月15日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9月28日脱位,当日手法复位。转日被告通知办理出院。
2021年11月11日,胡某某出院后在家卧床休养期间发现左髋关节再次脱位,便来到某骨科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髋关节脱位。转日再次回到被告处要求继续进行治疗,同时对被告的手术出现失败情况,向该院医务科进行投诉。
因双方对继续治疗的诊疗费用未达成一致,担心耽误治疗时机,转日患者不得不去某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确诊为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脱位。住院14天,因身体各项指标达不到手术指征,于2021年10月27日出院。患者胡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指征评估不足,不符合诊疗规范等重大过错,终致患者死亡。
因被告的诊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给原告身心带来很大痛苦和打击,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给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16973.19元。
三、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辩称
1、术前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当日施行手术,术后给子卧床休息,预防感染、预防静脉血栓形成,防脱位等治疗。
术后治疗期间医生查房时发现患者屈髋屈膝都超过90度,当即制止,并交代保持伸髋伸膝外展位,屈伸髋膝时勿超过90度并避免内旋,侧卧及翻身时两腿间夹枕,保持外展、伸髋伸膝以防脱位,家属表态会加强看护。
意外还是发生了,于2021年9月28日,患者出现患侧肢体短缩、屈髋屈膝肉旋畸形伴髋部疼痛运动障碍,诊断为关节脱位,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需行复位治疗,并于当日在麻醉下施行。
2、术前行C型臂透视见股骨头自髋白内脱出,因患者高龄,再次详细交代护理注意事项,防止过度屈曲髋关节内旋。
2021年9月30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回家休养,办理出院手续,患肢穿防旋鞋保护4周。2021年10月11日,患者在其家中再次出现左下肢短缩、屈髋屈膝畸形,到某市骨科医院就诊,行摄片检查,诊断为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股骨头脱位。
次日患者来我院要求治疗,并到医务科投诉。我院同意接诊,阅片见股骨头脱位合并内球头脱位需行切开复位,但患者拒绝在我院治疗,于2021年10月13日到某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因种种原因未给予脱位整复。
3、我院在诊疗中,完全遵守诊疗规范,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掌握明确,术后观察及治疗无不当,患者发生关节脱位属于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并发症,并且是患者不配合治疗及家属护理不当造成,其二次脱位未能整复,其不良后果系因患者家属拒绝治疗引起,责任应由其自负。
且我院在提出治疗方案及术前已经向原告及其家属充分释明,原告及其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手术存在的风险及术后应当注意的事项,并与我院签署手术同意书且配合我院实施了手术。我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4、术后患者屈髋屈膝超过90度,故是由于患者不配合治疗及家属护理不当造成。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5、患者二次脱位后来院整复,我院接诊后向其提供了治疗方案,但遭受到原告的明确拒绝,而后原告又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了后续治疗数日,我院认为造成系列不良后果因患者家属拒绝治疗引起,与我院前期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责任应全由患方自己承担。
四、鉴定意见
某市某人民医院在对患者胡某某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再次假体脱位后病程延长、治疗费用及护理营养费用增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至55%。
五、法院判决
2023年2月2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合计39070.14元的55%,即21488.5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