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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凯、王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2024)粤19刑终1044号
原审被告人黄某平(绰号鸡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文桥镇**潭村委**潭**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梅,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大桥镇大桥**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凌某国(绰号阿某丙),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凤山村**村队**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其它原审被告人略】共13人。
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凯在东莞市**镇**等地的山头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林某勇和刀疤、光哥(二人身份不详)系赌场股东,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平为赌场寻找场地,被告人李某泳在赌场中负责发牌,被告人李某梅在赌场协助黄某凯为赌客兑换现金,被告人陈某华、凌某国在赌场内场看场,被告人曾某鉴、王某新、黄某声、曾某金负责看风、布置场地,吴某有(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上述赌场营业期间,抽头渔利金额至少达497900元。经侦查,2023年9月26日,侦查员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分别抓获黄某凯、李某梅、王某、林某勇、黄某飞、黄某平、李某泳、凌某国、陈某华、曾某金、王某新、黄某声、曾某鉴。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四、撤销(2023)粤1972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勇犯故意伤害罪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林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其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其它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等的徒刑。
值班:(宾阳五)黄蓉娇
资料:马玉媛
"宾阳五"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