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旅游公司成立于2000年,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王某某均为公司股东。2015年,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初,王某、王某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查阅该公司2010-2012年度会计账簿。旅游公司称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拒绝了王某、王某某的查阅申请。王某、王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股东持股过程中,若公司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股东仍有权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会计账簿,不因公司性质发生变更而丧失该权利,且旅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王某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判决支持王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对股东监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经营活动是一个整体、动态、延续的过程,不能因公司类型的变化而剥夺股东对于之前的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因此,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仍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查询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会计账簿,而不以公司现在类型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