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30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合主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在政府诚信条款方面设置的内容不够,需要进一步细化。
↑研讨会现场。
“实际上,营商环境里最重要的是政府诚信,但意见稿里没有对政府诚信做出单独的章节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表示,“条例”中涉及政府诚信的内容不够。
马怀德还认为,《意见稿》中在政策变动方面缺乏相关规定。“原来说得很好,但突然发生变化,让投资者无所适从。”马怀德举例,如招商引资时承诺的一些土地优惠、规划条件优惠等,这些政策性的承诺容易反转,“这是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关注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应该把重点突出出来。”
红星新闻注意到,《意见稿》在第六章第一节下的第六十一条对“政务诚信”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认为,政府诚信方面的规定需要细化,如企业跟政府签订协议后,出现政策变化的情况该怎么办?一些投资中,当事人和政府均有问题,特别是政府有过错时,该怎么处理?
“我们按照合法预期,政策要变化,首先要征求意见,必要时需听证,没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话,不能推翻原来的预定。如果需要推翻原来的预定,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余凌云解释,换句话说,要补偿到位的情况下才能解除有关的合同。
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则表示,政府诚信成为改善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支撑点,但“条例”中关于政府诚信问题,目前的规定可执行性相对较弱。下一步,要把政府诚信做实,其中建立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是基本方向。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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