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竣工验收后,发包方还能以工程质量为由少付工程款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4 10:43:14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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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重要环节。然而,即便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后续仍可能出现质量问题。

那么竣工验收后,发包方还能以工程质量为由少付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只有合格工程才能经过竣工验收,因此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等同于工程不合格。对于由施工方造成的工程缺陷,施工方应首先负责进行修复工作。只有在施工方拒绝进行必要的修复、返工或重建等情况下,发包方提出减少工程款项支付的辩护或反诉请求,才会被法院予以考虑。

最高院认为,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合同解除后,在中建一局配合下,案涉工程在诉讼中已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推定案涉工程并非不合格工程。

当然,即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应承担质保责任,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约定,“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对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可见,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综上,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确实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责任,只有在施工方拒绝进行必要的修复、返工或重建等情况下,发包方才能提出减少工程款项支付的辩护或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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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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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4 12:14

    现实中确实存在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项目不合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