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请专家行颈椎病手术后发生感染,医方赔偿160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12-29 03:43:28

一、患方诉称

2021年7月,原告因左侧颈肩部疼痛在被告处办理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高血压、糖尿病”,并于2021年7月24日由被告邀外院医生对原告行“椎间孔镜下经后路椎管减压+髓核摘除术”。

术后原告出现肩膀疼痛伴有连续高烧不退,但被告未做有效处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出现下肢无力及小便失禁。同日,被告以原告“颈椎椎间孔镜术后感染伴不全瘫、高血压、糖尿病”收入院治疗。

并分别两次邀外院医生对原告进行“颈椎后入路清创引流术”、“颈椎前路清创+椎体次全切+椎管减压+取髂骨植骨内固定术”,但原告病情未见好转。

二、患方观点

某某医院负此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赔偿总额的95%,诉请被告某医院赔偿2085829.37元的95%。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方愿意依据鉴定意见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按照60%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的金额跟赔偿的项目由法院依法认定。

四、鉴定意见

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原告高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目前构成三级伤残;误工期以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营养期为180日,高某目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自2021年7月24日起需长期护理。

五、损失计算

1、原告主张鉴定费3570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0元、残疾赔偿金1017004.80元,被告对前述赔偿事项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票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本院认定医疗费总额为1237006.32元;

另被告抗辩认为其已经垫付医疗费用99660.75元(90064.95元+9595.80元),本院核查相应票据、转账记录后认定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为99660.75元,垫付部分的医疗费之后合并计算后予以扣减。

3、原告主张护理费398000元,本院酌情认定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的护理费为16600元(4100元+260元*4+200元*17+260元*31),而后从原告2021年10月24日自行护理结束支持暂定五年的护理费为379600元(260元*80%*365*5),合计为396200元(16600元+379600元)。

之后原告确需护理的可按相关规定另行起诉被告继续给付护理费。另被告抗辩认为其已经垫付原告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护理费用149620元,本院核查相应付款回单、收条、收据后认定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护理费为149620元,垫付的护理费之后合并计算后予以扣减。

4、原告主张误工费424847.66元,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也即误工天数733天,本院参照其工资流水认定误工费为182269.49元。

5、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4670.29元,本院核查原告提供的购买小票、网购记录为尿布、护垫、筋膜枪、卫生卷纸、饮用水、湿巾、指甲刀等,该类产品均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本院不予认定。

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本院根据原告治疗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40000元。

7、原告主张陪护人员住宿费6598元,本院考虑原告治疗实际情况,家人陪护照顾住宿亦有必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住宿记录载明的人数、天数酌情认定为3300元。

8、原告主张交通费5000元,本院考虑原告治疗本起事故所受伤害支出,结合原告往返上海医院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为2000元。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为2925180.61元。也即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2632662.55元[2925180.61元(不含鉴定费)×90%],扣除被告方为原告方垫付的的医疗费99660.75元、护理费142690元,被告某医院尚需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2383381.80元。

上述金额中第三人某机构支付的应由被告某医院承担的部分为778711.14元[(865234.60元×90%)],由被告某医院直接返还给第三人某机构。故由被告某医院直接赔偿给原告高某1604670.66元(2383381.80元-778711.14元);由被告某医院返还给第三人某机构778711.14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2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高某2383381.80元(其中1604670.66元由被告某医院直接赔偿给原告高某;另外778711.14元由被告某医院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某市某管理机构)。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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