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头条看到了“xg先生”的一则报道,大致内容是:他的朋友在上海浦江租房,与房东老板因退押金一事发生纠纷。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这个朋友打了报警电话,两个警察很快就过来了,问明情况后,当场打电话给房东,建议退还押金。不到半小时,老板退还了押金。这个作者由此感叹:人民警察好啊!及时出警,协调处理民事纠纷,避免民事纠纷演化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群众报警求助,警察快速出警,做了一件好事,避免了矛盾的升级转化,确实应该值得表扬。但是,总有一批人有仇警心态,无事喜欢喷警察,评论中可以看出:
“四叶草的x”留言:这个就是警察滥用公权力了,明显的越权了,民事纠纷应该是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的,不是你警察处理的,作为警察,什么是自己的工作职责都不懂???(在给警察扣帽子了,此条评论居然有58个点赞)
下面一网友留言: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警察已经越权了!
“成熟百香果x”:各行其职,禁止滥用公权管好自己该管的事!
“沉沉沦沦c”留言:退押金这个明显是越权了,这么明显的纠纷应该上法院。
“机智的山丘”留言:就是强加于人,谁的管辖就是谁的,为啥要越界呢?
“比忽局司务c”留言:全在滥用权利!
“洗脚不想脱鞋”留言: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上述评论归结起来,大意是:警察叔叔越权了,是权利的滥用,此事应该归调委会调解或到法院去诉讼;警察管民事纠纷,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小编认为,上海警方做得正确:有人报了警,当地警方快速出警,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依法口头劝解,及时解决了一个租房纠纷,避免了矛盾的升级转化,当事人也不需去干费时费钱漫长的民事诉讼,体现了民警的能力水平和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来看看,警察是不是越权了呢?小编认为不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实际上,“帮助”的方式是多样的,比如正像一些网友说的那样:告知找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告知”也是一种帮助。
但我们的出警民警选择的“帮助”是电话口头劝解,说服房东,让房东接受警察的观点,及时退还押金,化解了矛盾。小编认为,这种做法是最正确的,因为可以起到短平快的作用,这不是越权,而恰恰是民警依法履职的表现,是具有较强为民服务意识的表现,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为出警民警点赞!不然,那位作者就不会发出“人民警察好啊!”的感叹。
当然,如果民警现场口头劝解没有解决问题,那民警可以告知双方找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民警出警后,经过口头劝解化解民间纠纷,是无可厚非的,那些喷警察的人是无理的。希望大家今后遇到民间纠纷后可直接找调委员会,或向法院起诉,让有限的警力用在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刀刃上,同时也希望对警察工作多些理解和支持,不能让警察叔叔们累了身还伤了他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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