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院无溶栓条件亦未及时转院,违反脑梗指南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7-18 02:36:22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13时,原告以“突然失语,右侧肢体活动受限1小时”为主诉入院。门诊CT检查未见出血,R:神志清,精神差,发育正常,营养好,右侧肢体肌力0级,肌张力很差,右侧病理征阳性。入院主要诊断为脑梗死。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抗凝、降纤、扩血管、活血化瘀等治疗,症状无明显减轻。出院诊断为脑梗死。

原告于2020年1月30日18时转至x市x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12日15出院,住院13天。病历载明:查体:神志清,精神差,高级智能活动不合作,混合性失语,构音障碍,感觉检查不合作。

查体:神志清,精神一般,高级智能活动不合作,混合性失语,构音障碍,右侧中枢性面舌瘫,右上下肢肌力2级,肌张力正常,右侧病理征阳性,双侧指鼻试验、跟膝胫试验不合作,昂伯征阴不合作,感觉检查不合作。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17时转至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28日出院。

入院中医诊断:中风病,风痰入络证。西医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2级-极高危病。查体:右上肢肌力0级,手指不能伸展及抓握,肌张力稍高,右下肢肌力1+级,肌张力较低;左侧肌力、肌张力粗测正常;右侧肱二三头肌腱反射正常;右侧膝、跟腱反射阳性,左侧膝、跟腱反射正常;右侧Babinski征阳性,左侧Babinski征阴性。

出院中医诊断:中风病,风痰入络证。西医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2级-极高危病,3.2型糖尿病,4.消化不良。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到x市x医院治疗,住院15天,出院时不会走。现在症状,神志清楚,语言失语;上肢,手臂能抬0度,手指不会伸屈。诊断:脑血栓。

二、患方观点

被告严重违反《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指南》,错过溶栓治疗黄金3小时,造成原告发生不可逆性严重后遗症,特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共计868658元。

三、被告x县医院x分院辩称

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是准确的。法庭处理本案时应考虑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素。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原告徐某朵,女,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多发脑梗死致混合性失语评为三级残疾,致右侧肢体瘫痪评为四级残疾;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拟定1人。x县医院x分院的的过错在于医院无溶栓条件,亦未让患者及时转院,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不具备溶栓和(或)血管内取栓条件未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

2.患者因血压高属静脉溶栓的禁忌症,能否进行溶栓治疗、血管内机械取栓治疗未明确告知患者(或)家属;

3.采用扩充血容量治疗不当;

4.患者因脑出血性小,属致残性脑栓塞风险高,抗凝治疗未充分与患者沟通后谨慎选择使用。但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有诊疗用药不规范过错,属依据不足。

六、庭审意见

审理中,被告虽然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到庭,并由有关机构就陕西中金司鉴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出具了意见书。但专家辅助人在出庭时向本院提交的前述意见书系其根据被告单方的委托并依据被告单方提交的材料为依据作出的,该结论尚不足信。由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部分事项的认定客观可信,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50%的原因力。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789665.79元,由被告按50%赔偿比例赔偿原告394832.9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被告赔偿原告。

被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鉴定检查费530元、鉴定费29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过错比例,原告应承担50%共计3215元,从被告应赔偿原告数额中予以抵扣。即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1617.90元。

六、法院判决

2021年4月25日判决,被告赔偿411617.9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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