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座变16座,这辆客车为何如此能“装”?

律驰驾道 2024-08-21 13:59:58

据微信公众号“警民直通车上海”报道,近日,上海崇明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辆小型客车因超员载客和非法营运被警方查处。8月10日清晨6时37分左右,一辆小型客车在进入G40陈海公路收费站时,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观察到该车辆两侧车窗被窗帘严密遮挡,透过后窗隐约可见车内人头攒动,根据经验判断,该车存在超员的嫌疑。

询问与检查

民警立即上前示意车辆靠边接受检查,但驾驶员在犹豫后突然加速逃离现场。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民警迅速通知了其他方向的执勤警力,最终在陈家镇枢纽站成功拦截了该车辆。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这辆核载7人的小型客车实际载有16人,超员达9人之多。

在民警的询问下,车内乘客最初谎称认识驾驶员,但在民警的坚持追问下,他们承认是陆续从不同地点上车,前往崇明,并支付了10至20元不等的路费。驾驶员李某在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承认自己从市区空车返回崇明途中,沿途搭载乘客,赚取额外收入。

民警对车上所有乘客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安排了安全转运,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因超员载客被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此外,由于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已被上海崇明警方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非法营运的问题也被移交给了运管部门进行处理。

律驰驾道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载运乘客,严禁超员。本案中,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核载7人,却实际载有16人,超员率高达128.57%,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李某在空车返回崇明途中,沿途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此行为构成了非法营运。非法营运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还因车辆未经严格安全检查和缺乏必要的保险保障,增加了行车风险。

本案之所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超员达9人,属于严重超员行为。超员载客会显著增加车辆的重量和惯性,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和操控稳定性,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极易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交通事故。因此,严重超员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李某的超员行为不仅危及了车内乘客的生命安全,还对道路上的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了潜在威胁。超员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可能导致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李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核载人数有限,却仍然选择超员载客,并沿途搭载乘客赚取额外收入。这种为了经济利益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

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超员载客和非法营运的规定,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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