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一看守所民警根据看守所的安排具体负责监巡岗工作。一天,该民警在巡视道上巡视时受到巫某某挑衅和辱骂,该民警于是来到一楼监区,利用门禁卡的通用密码刷开监室,把在押人员巫某某带到管教办公室,用木棍击打巫某某的屁股,在打击过程中,巫某某用手遮挡,导致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该案发生后,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另一种观点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岗位职责: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看守所的岗位分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看守所的岗位分为接待岗、收押岗、提讯提解岗、管教岗、巡视监控岗、医务岗、内勤岗。
其中巡视监控岗的职责是:值班民警24小时对监区进行巡视监控,巡视民警每隔一定的时间要对监区巡视一次,对监室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督促在押人员遵守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发现并处置在押人员的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所领导,并通知管教民警;清点人数等工作。监巡岗的工作地点是:监控室和巡视道。
第一种观点: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体罚虐待”,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累、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被监管人”,是指在刑罚执行场所、看守所等场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情节严重”,是指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造成被监管人员轻伤的,应予立案。
该案中,民警属于监巡岗民警,是监管民警之一,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主体身份,对在押人员实施了体罚行为,并造成轻伤的危害后果,应当由检察机关应当立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侦查。
第二种观点: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后果达到轻伤以上。
该案中的民警虽然是监管民警,但他的职责仅是监控和巡视,工作地点是在监控室和巡视道,按照正常管理,该民警的职务行为是不能接触在押人员的,也就是无法实施其虐待(体罚、殴打)在押人员的行为。
之所以该民警能够接触在押人员实施体罚,是因为该民警违反了管理规定,利用看守所管理上的漏洞(即门禁卡通用。其实每道监室门,管教民警都可以设置不同的密码),把在押人员带出监室实施殴打。因此,该民警的行为是一个普通的轻伤害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故意伤害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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