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李总所言,收拾心情再出发,立誓要接管当当,不是为自己维权,是为了社会奉献,这篇文章在头条获得两千多万的展现,上千条的评论,但是我觉得舆论不会改变司法,
在这场风波中,在互联网端李总是占尽风头。微博粉丝从一百多万涨到了五百多万,头条粉丝也达到了七十多万,这期间早晚读书也获得了极大的曝光率,而当当网并没有受到离婚诉讼乃是后续事件的负面影响,至少从个人的感觉看是这样,因为我又想起要从当当买书了,以前是当当网的常客,从留言评论看,有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但是网络的风光并没有对诉讼或者案件有多大的帮助,如果说李总在网络的风光是一次胜利,那么这次行政拘留就是当头棒喝,现在来看应该是平局了
李国庆说对方想动用各种关系积极走动,不把自己送进监狱不罢休,我理解这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因为实际上不会发生,现在是法制社会,要把一个人送进监狱,首先需要对他审判,要把一个人送到审判庭被告席接受审判,首先需要检察院起诉(不包括自诉),而要想被检察院起诉,案件首先需要公安立案侦查,还是刑事案件才可以,整个司法流程无比复杂,在吃瓜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我觉得一个公司的老总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也没有人能够一手遮天,请对中国的法治要有信心。
李国庆想不明白的事,只需要看看法条李国庆想不明白,公章作为证据被保全扣押30天,怎么第二天就被追回并返回给当当网,其实不用多想,警方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相关法条已经写的很清楚,作为证据保全的扣押物品并非不可以返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这里做一个通俗的解释
第一种情形是,经过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那么既然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当然可以返还被扣物品,
第二种情形,所扣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就是说扣错了,当然需要解除扣押。
第三种情形,已经做出了处理决定,自然不需要再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物品不是一种处罚结果,是为了案件调查的需要,既然结果已经做出,那么自然不需要继续扣押,该是谁的东西谁拿走,公章属于是公司的,自然要是给公司,警方没有偏袒谁。
第四种情形,期限届满解除保全措施,扣押不是目的,更不是处理结果,所以需要对保全设定一个期限,你不能因为调查的需要就无限制的扣押物品,如果没有这一条期限约束,那么社会经济可就乱套了,因为随便一个扣押就相当于罚没,那是多么可怕,
第五种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没啥可说的。
综合来看,保全自然需要设定一个期限,期限到期是解除扣押是一种情形,而已经做出了决定也是解除扣押的一种情形。
结束语,舆论归舆论,法律归法律虽然舆论很容易做到一呼百应,群情激奋,但是还是把更多精力用在法律诉讼程序上吧,毕竟再好的十万加文章也不会比一篇没有什么文采的判决书更有影响力。